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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版:城事

乐清市虹桥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告知书》公告送达

  乐清市虹桥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告知书》公告送达

  倪陈丹、蔡步政:

  由我镇立案调查的你们涉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一案,因文书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现我镇依法公告送达《乐清市虹桥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告知书》(温乐虹政罚告字〔2024〕第000110号)。此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本机关对你们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2.处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00);3.责令你们1个月内自行整改,将大门恢复至原审批的位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们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你们对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等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本告知书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本机关进行口头陈述、申辩(地址:乐清市虹桥镇府前路1号,联系人:卢南飞、陈云哲,电话:0577-62379635)。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乐清市虹桥镇人民政府

  2025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