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催告人姓名:郑阳,身份证号码:421023199004276616:我单位于2024年7月24日对你送达《乐清市虹桥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温乐虹政罚决字〔2024〕第000065号),你至今仍未履行。我单位于2025年2月11日依法作出《乐清市虹桥镇人民政府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温乐虹政催告字〔2024〕第000003号),因该催告书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依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该催告书。本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你作如下催告:
请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履行以下义务:到中国工商银行乐清支行营业部(户名:乐清市非税收入财政汇缴结算户,账号:1203282029200569756)缴纳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加处罚款肆仟玖佰伍拾元整(¥4950.00),共计人民币玖仟玖佰伍拾元整(¥9950.00)。
你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你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接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乐清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联系人:周汉生、周钰珏,联系地址:乐清市虹桥镇府前路1号,联系电话:0577-62379635)。
特此公告
乐清市虹桥镇人民政府
2025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