织密监管网 筑牢防护线
乐清市医保局开展医保基金监管集中宣传月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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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融媒体中心记者 郑望喜
4月1日起,乐清市医疗保障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以“织密基金监管网 共筑医保防护线”为主题的集中宣传月活动。活动结合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以线上为主线下为辅、新媒体为主传统媒体为辅的宣传模式,引导公众正确认知和主动参与基金监管工作,强化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参保人员法制意识,对违法违规机构与个人形成震慑,营造全社会关注并自觉维护医保基金安全的良好氛围。
曝光典型案件
日前,市医保局曝光了几起医保欺诈骗保典型案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保基金,最终被判处刑罚。
●案例一:瓯海区胡某隐瞒车祸事实欺诈骗保案
瓯海区医保分局与公安分局联合调查,参保人员胡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后送医,谎称自己是摔倒所致,隐瞒交通事故导致受伤的事实,骗取医保基金13392.43元。全部违法所得被追回并返还至医保基金账户。法院判决胡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案例二:文成县夏某某、魏某某隐瞒雇佣受伤事实欺诈骗保案
文成县医保局调查,参保人员夏某某与雇主魏某某一起隐瞒夏某某因雇佣受伤事实,谎称在家摔伤,骗取医保基金11635.42元。全部违法所得被追回并返回至医保基金账户。法院判决夏某某、魏某某犯诈骗罪,皆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案例三:乐清市万某某编造参保证明欺诈骗保案
乐清市医保局与公安局联合调查,参保人张某某在2019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期内未参保,其家属万某某通过编造参保缴费证据证明材料,以村漏报人员身份上报,骗取医保基金54201元。全部违法所得被追回并返还至医保基金账户。法院判决万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案例四:鹿城区朱某某冒用亲属医保卡欺诈骗保案
鹿城区医保分局调查,参保人员朱某某利用保管其父医保卡之便,在其父居住国外期间,甚至其父去世之后,冒用其父医保卡就医,购药给自己使用,共骗取医保基金33800元。全部违法所得被追回并返还至医保基金账户,案件移交公安部门,现检察部门已向法院予以起诉。
市医保局规划财务和基金监管科负责人表示,在日常生活中,人们雇佣、义务帮工、交通事故、遭受第三人侵权时,赔偿责任人往往想让受害者通过医保报销,以减轻自己的经济负担,但这种行为可能面临已报销的医保基金被要求退回并处以罚款,甚至有涉嫌犯罪的风险,广大参保人一定要引以为戒。
解读政策法规
“医保基金是全市参保人员的‘保命钱’,基金安全事关每一位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让我们一起努力,共同营造规范、有序的就诊购药环境……”日前,广大参保人员收到了来自市医保局的《致全市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一封信》,对医疗保障政策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增强了法制意识。 除了发布《致全市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一封信》,市医保局还召开政策解读培训会,系统宣传解读《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第5号令)《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安部关于加强查处骗取医保基金案件行刑衔接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1)49号)等法规政策,增强正向引导。同时,市医保局对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发送短信,倡议切实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在全市乡镇(街道)社区、医保经办窗口、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核酸检测点、新冠疫苗接种点、用人单位、公交车、车站等区域,挂横幅贴海报、循环播放宣传片、发放宣传折页,多渠道开展法律法规和政策解读。此外,发动广大参保人员和药业协会、社会办医协会等协会成员单位通过微信朋友圈接力承诺“我是基金守护者”,承诺遵守医保相关法律法规,提升自律意识。
畅通举报渠道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关于开展医保卡违规兑付现金乱象重点整治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深化打击诈骗医保基金违法犯罪行为,日前,市医保局发布《关于征集医保卡违规兑付现金问题线索的公告》,决定开展关于医保卡违规兑付现金乱象重点整治工作,并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定点医药机构与参保人勾结套取医保个人账户资金的违法违规问题线索。
征集线索范围与内容为定点医药机构与参保人勾结,将医保个人账户金额以刷卡套现、虚假购药、超量购药、倒卖牟利等方式兑付为现金的行为。举报电话为0577-61887151。
市医保局将按照《浙江省骗保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19〕4号),对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举报人予以500元-10万元奖励,并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严格保密。市医保局鼓励社会各界及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医保基金监管工作,共同营造“不敢骗、不能骗、不想骗”的良好社会氛围,共同守护好全体参保人员的“保命钱”“救命钱”。
链接
坚决抵制欺诈骗保
市医保局向乐清全体参保人员发出倡议,不要参与以下违法行为:
1.将本人的社保卡交由他人冒名使用或持他人社保卡冒名就医;
2.使用本人社保卡为他人开具药品或实施医疗检查、治疗项目;
3.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4.将社保卡存放在药店或医院,或利用享受医保待遇的机会,购买滋补品、化妆品、生活日用品等,转卖药品或医用耗材,接受返还现金、实物,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5.隐瞒意外伤害原因,将应由第三方负担的费用纳入医保支付;
6.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保基金支出。
如发生上述行为,将由医保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退回医保基金损失,并处骗取金额2-5倍罚款,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党员干部的,还应予以党纪政纪处理。
市医保局向乐清全体参保人员发出倡议,做到:
1.妥善保管和规范使用社保卡,实名就医,不将本人的社保卡交由他人冒名使用或持他人社保卡冒名就医。
2.发生社保卡丢失时,及时办理挂失和补办手续,避免个人权益被他人盗用、冒用。
3.就诊购药时,仔细核对医保结算票据,若存在治疗项目或药品与票据明细不一致的,有权拒付相关费用,并要求定点医药机构改正,若定点医药机构拒不改正的,有权对其进行举报。
4.“三不”行为:不用医保基金购买化妆品、生活日用品等;不隐瞒意外伤害原因,将应由第三方负担的费用纳入医保支付;不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疗有关医疗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