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价滞纳金” 是什么鬼? 广受社会关注的《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在经过了第一轮征求意见后,前天再次上网开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记者对公布的两次征求意见稿进行比对后发现,新一轮征求意见稿较2月份的草案有不少调整,例如,对公共服务行业的天价滞纳金套上笼头,就是一个不错的“亮点”。 这一立法取消了“滞纳金”的名称,恢复到其本来的真实法律“身份”——违约金。滞纳金是我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惩罚措施,是指公民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金钱给付义务而受到的行政强制措施,公共服务行业只是一个企业,不具有行政权力,无权收取滞纳金。消费者因为商品经营而拖欠的费用,其本质属于《合同法》规定的违约金,是消费者违反合同约定所应该承担的赔偿责任。对此,江苏省的地方立法称之为“违约金”,具有正本清源的意义。 ——@殷国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