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有陈香兰、王乐丹申请临时改变房屋用途事项,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及《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退二进三”和“优三”实施办法>和<乐清市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管理办法>的通知》(乐政发(2015)25号)文件精神,现将该申请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陈香兰、王乐丹(房屋) 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审批公示 凡与该项目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可以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持有效证件向乐清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提交听证申请书依法行使听证权利(地址:乐清市宁康东路98号419室,联系电话:62571092)。 乐清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5年11月21日 单位名称 陈香兰、王乐丹 地 址 虹桥镇飞虹路东首11幢1-5号 原批准房屋用途 住宅 拟临时改变房屋用途 网吧 临时改变房屋 用途建筑面积 临时改变房屋 用途期限 3年 266.08平方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