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
根据乐清市人民法院(2015)温乐执民字第1839-3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现将被执行人张建萍的坐落于乐清市乐成镇双雁花苑F幢803室的房屋,土地登记证号为1-2007-1-5502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声明作废。
乐清市国土资源局
2015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