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眼看天下 S hiping ■首席评论员 张全 邓女士坐傅某的电动三轮车,将一部三星手机落在车上,傅某接到电话后,马上骑回去,要求回报。邓女士愿给200元,傅某要500元,协商不成,傅某开车就走,车轮从邓女士的脚背上碾过。邓女士报案,傅某赔了1100元。(本报昨日报道) 这是一起活生生的现实小剧,傅某已经骑回来要还手机,但因他的的固执,硬是将一出正剧演成了悲剧。我们可以谴责傅某的贪欲,但若止于谴责,似乎又意犹未尽。 傅某的行为体现了真实的人性,他的矛盾心理正是这个社会许多人的道德真实写照。对于拾物,我们从小就被教育要拾金不昧——“我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把它交到警察叔叔手里边……”拾金不昧,被理解成拾到东西必须无条件地还给物主。 这与“拾金不昧”这个词的原义略有出入。按成词字典释义,“金”原指钱财,现泛指各种贵重物品;“昧”即隐藏,拾到东西隐瞒下来据为己有。按此定义,拾到物件后只要向对方或公共部门说明,即使索取合理的报酬,同样对得起拾金不昧这四个字,只要事情说开了,双方将酬金协商定下来,就是好事一桩。 由于教育的作用和影响,我们一直把拾金不昧当作传统美德而不是法律义务来看待。在传统道德作用下,往往追求纯而又纯,结果是在道德高扬的旗帜下,平民不敢大胆追求本属于自己的权利,而统治者在光鲜外表下作出的龌龊行为一旦暴露,更容易加重社会对道德高标的怀疑,加速其体系崩溃。因此迫切需要把公民由假想中的道德圣人,恢复为普通人。 三轮车夫傅某接到邓女士电话后已经返回,已经不存在将手机占为己有的动机。他与邓女士的矛盾焦点集中在拾金不昧的报酬上,200元与500元的争执上。 对此,《物权法》已有具体的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这是中国首次立法对拾金不昧者进行经济补偿。 其实,多数人在自己丢掉东西失而复得后,愿意给返还人适当补偿或者馈赠,但人们经常困惑的是究竟该补偿多少,这难有具体的标准设限,一般来说超过丢失物的三分之一,则失主会难以接受。象上述报道,邓女士的这款三星手机,一般新机两三千元,使用一段时间后电子产品价值缩水较快,邓女士愿支付三轮车夫200元,应该说在合理区间内。傅某本该好好商量。 在《物权法》与道德之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