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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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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26
受送达人
当事人名称和案由
案 号
判决要点
乐清永久电子有限公司,住所:乐成镇宁康东路398号;乐清市花城工具有限公司,住所:芙蓉镇成州路;赵颖颖,住乐成街道建设东路130弄5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 被告:乐清永久电子有限公司、乐清市花城工具有限公司、徐丹阳、赵颖颖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3)温乐商初字第377号
一、被告乐清永久电子有限公司应偿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借款本金180万元及利息、逾期罚息、复利(借款期内利息按年利率5.56%从2011年8月21日计算至9月20日,逾期利息及复利以借款期内利息加180万元为计息本金按年利率8.34%从2011年9月21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本院民二庭转付;二、若被告乐清永久电子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上述第一项债务,原告有权对拍卖或变卖被告徐丹阳、赵颖颖共有的位于乐成镇马车河6幢东501室的房产(所有权证号:010f32659;抵押合同号:2010年抵字425号)的所得款在110万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乐清市花城工具有限公司在最高额500万元内(保证合同号:2010年保字238号)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乐清永久电子有限公司追偿。本案受理费24047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
汪亚妳,住乐成街道青浦巷3弄1号。
原告:徐爱红 被告:汪亚妳、王晓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13)温乐商初字第473号
一、被告汪亚妳、王中乐应偿还原告徐爱红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5月15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本院民二庭转付。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三、被告王晓对上述第一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王晓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汪亚妳追偿。本案受理费4635元,由原告负担335元,由三被告负担4300元。
俞中花、王中乐,住城东街道坝头村。
原告:叶桂红 被告:俞中花、王中乐、赵萍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13)温乐商初字第474号
一、被告俞中花、王中乐应偿还原告叶桂红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自2012年7月13日起按月利率1.95%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本院民二庭转付。二、被告赵萍对上述第一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赵萍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俞中花、王中乐追偿。本案受理费2635元,由三被告负担。
张福生,住城南街道中山巷19号。
原告:郝拥军 被告:张福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2013)温乐商初字第610号
被告张福生应偿付原告郝拥军借款本金12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5%从2012年8月1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本院民二庭转付;本案受理费270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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