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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26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上列判决同时确定: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无标题
2013-11-26

    乐清市

    人民法院公告

    本院受理下列民商事案件,因有关当事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或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下列当事人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次日起30日内。本院决定对下列案件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公开审理,有关当事人应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3年11月26日

    本院受理下列民商事案件,已经审理终结,因有关当事人下落不明或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下列当事人公告送达本院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3年11月26日

    本院受理下列民商事案件,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下列当事人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2013年11月26日

受送达人当事人名称、案由及原告诉讼请求开庭时间开庭地点
余建海,住乐成街道沿河路28号。原告谷林丰诉被告余建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余建海立即归还原告借款2.5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14年2月28日8时30分本院第三法庭
李汉春、叶彩琴,住城南街道石马北路56号。原告李中余诉被告李汉春、叶彩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共同偿还借款9万元,并支付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2014年2月28日9时本院第三法庭
胡笑玲3303231969****2829,住翁垟街道地盐村。原告朱素芬诉被告胡笑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8万元,并支付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2014年3月4日8时30分本院第三法庭
叶杨斌3303231979****0410,住城南街道南岸捕捞村。原告朱明乐诉被告吴乐展、周朝晖、叶杨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吴乐展和周朝晖两夫妻及被告叶杨斌立即共同归还原告借款4万元,并支付利息;本案受理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2014年3月10日8时30分本院第三法庭
李汉春,住城南街道石马北路56号。原告翁时斌诉被告李汉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14年2月28日9时30分本院第三法庭
翁兴前3303231955****2634,住柳市镇排岩头村。原告长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翁兴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付原告货款2530570.66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2014年3月4日8时30分本院第十一法庭
叶建乐,住乐成街道乐湖路28弄2幢302室;邵齐红,住乐成街道文昌路13号402室。原告张豪、赵延锋诉被告叶建乐、邵齐红、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请求对执行标的停止执行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依法确认原告张豪与被告叶建乐、邵齐红于2010年11月23日所订立的商品房转让契约有效,同时请求对执行标的停止执行;2.两被告办理商品房登记、按揭货款变更等手续,过户至原告张豪名下,履行商品房转让契约的义务; 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2014年3月12日8时30分第十法庭
叶海燕、余晓阳,住柳市镇井虹寺前村;周方巨,住柳市镇象阳四板桥村。原告陈建霜、黄浩、黄安琪诉被告叶海燕、余晓阳、周方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叶海燕、余晓阳立即偿还原告借款30万元及利息损失;被告周方巨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014年2月27日9时本院柳市人民法庭
南祥国,柳市镇上池头村。原告黄志存诉被告南祥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306400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14年2月27日9时30分本院柳市人民法庭
蔡乐敏、陈海东,住北白象镇交通中路38号;蔡丽娜、徐益仁,住北白象镇前西岑村;余定杰,住北白象镇象南西路39号;陈林素,住白石街道密川村;李成善,住北白象镇磐石珠江路43号。原告李建诉被告蔡乐敏、陈海东、蔡丽娜、徐益仁、余定杰、陈林素、李成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蔡乐敏、陈海东、蔡丽娜、徐益仁归还借款50万元及利息;2.被告余定杰、陈林素、李成善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七被告承担。2014年3月5日9时本院柳市人民法庭
周衍旁、陈彩菊,住芙蓉镇张庄村。原告董金翠诉被告周衍旁、陈彩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支付货款40021元及利息损失;2.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2014年2月27日14时本院虹桥人民法庭
包忠银、孔松莲,住芙蓉镇筋竹村。原告董爱月诉被告包忠银、孔松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支付货款168600元及利息损失;2.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2014年2月27日15时本院虹桥人民法庭
包忠银、孔松莲,住芙蓉镇筋竹村。原告董金翠诉被告包忠银、孔松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支付货款191800元及利息损失;2.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2014年2月27日16时本院虹桥人民法庭
王海萍、蔡晓丰,住芙蓉镇大桥路58号。原告黄圣诉被告王海萍、蔡晓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2014年2月27日8时30分本院虹桥人民法庭
方绍纪,住仙溪镇凤溪村。原告潘秀娟诉被告方绍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方绍纪付清货款3.5万元和延期付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2014年2月28日9时本院大荆人民法庭

受送达人当事人名称和案由案 号判决要点
黄宇燕、郑永强,住北白象镇大星村。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     

被告:黄宇燕、郑永强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3)温乐柳商初字第413号一、被告黄宇燕、郑永强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借款本金70万元、利息16290元(其中40万元本金的利息为6670元,30万元本金的利息为9620元)、罚息(以本金40万元按年利率11.31%自2013年3月31日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以本金30万元按年利率10.14%自2013年6月19日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柳市人民法庭转付。二、若被告黄宇燕、郑永强未能偿还上述债务,则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对被告黄宇燕、郑永强用于抵押担保的坐落在乐清市北白象镇大星村的房产(房产证号:乐房权证白象镇字第14397号)的拍卖或变卖款,在最高额120万元的限额内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三、驳回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800元,公告费400元,均由被告黄宇燕、郑永强负担。
张冬萍,住柳市镇黄华村。原告:陈雪琳   

被告:张冬萍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13)温乐柳商初字第684号被告张冬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陈雪琳借款本金17万元及利息(自2011年2月26日起按月息1.5%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柳市人民法庭转付。本案受理费4930元、公告费400元,均由被告张冬萍负担。
胡玉成,住柳市镇曹田后村。原告:周武   

被告:胡玉成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13)温乐柳商初字第523号被告胡玉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付原告周武借款5万元及利息损失(从2013年6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柳市人民法庭转付。本案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胡玉成负担。
刘彰泉,住柳市镇前州村。原告:黄安兵   

被告:刘彰泉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13)温乐柳商初字第584号被告刘彰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黄安兵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自2012年6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柳市人民法庭转付。本案受理费6790元、公告费400元,均由被告刘彰泉负担。
陈启双,住市柳市镇马仁桥村。原告:吴礼春   

被告:陈启双   

案由:股权转让纠纷

(2013)温乐柳商初字第196号一、被告陈启双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吴礼春损失333333元,限交本院柳市人民法庭转付。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9540元,由原告吴礼春负担3240元,由被告陈启双负担6300元;公告费400元和诉讼保全费3390元,由被告陈启双负担。
阮乐敏、赵春梅,住柳市镇西兴路142弄6号。原告:叶晓海  

被告:阮乐敏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13)温乐柳商初字第419号被告阮乐敏、赵春梅应共同偿还原告叶晓海借款本金3万元以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2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交本院柳市人民法庭转付。本案受理费60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1000元,由被告阮乐敏、赵春梅负担。
陈丽英、郑元成,住柳市镇西凰屿村。原告: 朱明乐 

被告:陈丽英、郑元成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13)温乐柳商初字第658号一、被告陈丽英、郑元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朱明乐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以2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5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柳市法庭转付。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20元,由原告负担20元,由被告陈丽英、郑元成负担4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陈丽英、郑元成负担。
陈江宁3303231963****1418,住白石街道上陈村。原告:钱乐英  被告:陈江宁   案由:离婚纠纷(2013)温乐民初字第718号准予原告钱乐英与被告陈江宁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钱乐英负担。
周朝顺,住乐成镇长春巷6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  被告:周朝顺  第三人:盛林平   案由:债权人撤销权纠纷(2013)温乐民初字第526号撤销被告周朝顺和第三人盛林平2012年10月31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第三条第1项“坐落于浙江省乐清市中心区名人公馆第1幢2605号房归盛林平所有,当事人周朝顺有协助办理该房产过户手续的义务”和第2项“坐落于江省乐清市中心区名人公馆第1幢2606号房归盛林平所有,当事人周朝顺有协助办理该房产过户手续的义务”的约定。本案受理费80元,公告费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周朝顺负担。
芦时章,住乐成街道东大街85弄1号。原告:郑汉远   被告:陈巧美   第三人:芦时章    案由:确认合同有效纠纷(2013)温乐柳商初字第134号一、确认原告郑汉远与被告陈巧美于1994年10月21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有效。二、被告陈巧美、第三人芦时章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办理位于乐清市柳市镇长虹村长虹商品房F12幢西502室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协助原告郑汉远将上述房屋所有权过户至原告郑汉远名下。案件受理费80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郑汉远负担。
乐清市湖雾编纺工艺厂,法定代表人:陈本林,住所:湖雾镇格溪村;陈本林,住湖雾镇隔溪村隔溪路29号;陈健,住大荆镇庆春巷22号。原告:孔先富  被告:乐清市湖雾编纺工艺厂、陈本林、陈健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2013)温乐荆商初字第165号一、被告陈本林、陈健应偿还原告孔先富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以本金8万元为基数,从2011年1月12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法院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本院大荆人民法庭转付。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640元,由被告陈本林、陈健负担。
叶林法3303231967****8317,住仙溪镇石碧岩村;金学多,住大荆镇泗洲堂村252号。原告:万黎建  被告:叶林法、金学多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2013)温乐荆商初字第263号一、被告叶林法偿还原告万黎建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交本院大荆人民法庭转付。二、被告金学多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金学多在履行了还款义务后,有权向被告叶林法追偿。本案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400元,由两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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