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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6版: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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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13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反思环保案:完善犯罪人以外的追责机制
2013-11-13

    乐清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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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iping

    ■何小娴

    去年11月,清江镇徐某赵某承租清南村山上一废弃小学,违规开办酸洗冶炼场,提供给两名四川人从事非法酸洗冶炼。废气、废水未经任何处理任意排放,废水流入清江镇谢屏村外岙自然村小水库,导致该村村民出现腹痛不适、部分家畜死亡。11月11日,乐清市法院对4名涉事人员作出一审判决,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至3年6个月不等,并均处以3万元罚款。(11月12日《乐清日报》)

    这是一次环保事故。虽然发生在一年前,事故余波也已平息,但这起事故值得我们反思的地方还是有不少的。

    一者,职能部门与基层站所的职责之问。事发前,职能部门没有发现这个非法酸洗冶炼场。到了居民出现腹痛不适、家畜死亡之后,才发现问题严重,这暴露了基层站所的管理工作存在漏洞。职能部门不能总在发生环保事故之后再治理,而是要主动改变工作方式,发现污染隐患,及时介入源头治理。若不是当时连续下雨导致污水流入水库引发事故,职能部门就不会这么早发现这个污染点。当“事发”成为监管的始点,“救火”性质的应对,永远落在“防火”后头。火是必须要救的,但更须防,防的社会成本与经济成本总比救的成本低。

    二者,环保污染买单者要厘清。法院在判处这几个污染环境者有期徒刑的同时,每人被处罚款3万元。但这次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远超于此。污染事故发生后,乐清市环保部门的治污等费用支出共计125.52万元。按照环境保护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即使协商赔偿,也要透明运作,给受害者一个明确的交待。这里,可能会遇到的情况是当事人无经济赔偿能力,但不管如何,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赔偿责任,是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环境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总不能由全体纳税人买单了事。

    三者,公共或集体资产租赁有无把好合法使用关。一般租赁合同都会写明,出租方要求承租者合法生产经营,但出租方对于出租场地的合法使用,还是要有监管意识。特别是集体或公共财产,出租时,更要注意监管,集体或公共资产,涉及利益面更广,影响更大。

    (作者为乐清市民)

    反思环保案:完善犯罪人以外的追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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