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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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6版: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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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开瓶费第一案
村级选举:
应防止“文革思维”
反映护栏损坏背后
是政民互动的默契度
公款考察性出访
一律叫停
景区取消垃圾桶是一种管理洁癖
“护士夺刀救患者”传递医患关系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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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6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村级选举:
应防止“文革思维”
2013-11-06

    ■王冬敏

    因与自己结怨的村主任吴某这次又在候选人名单上,虹桥镇南岳杏三村村民邱某,制作了海报,在该村的多处人员密集场所张贴,称吴某“拉票贿选”、“私吞公款”。经警方调查,“大字报”内容属诽谤。邱某被警方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11月5日《乐清日报》)

    放“大字报”,对自己讨厌的人实行人身攻击,这是文革中造反派们惯用的手段。现在,有人将它用在村级选举之中,借以达到打击他人的目的,是文革思维的重现。

    当下,正是乐清村级换届选举季。不单这宗案件暴露了一些人在选举中的文革思维,此前10月份《乐清日报》也报道过几个破坏选举法的案件,同样有着文革色彩。10月9日晚,城东街道蛎灰窑村第五小队组织村民代表选举时,村民池某某对村民代表名额分配不满,将若干选票拿走并扔到河里。10月21日晚,石帆街道前林村举行党支部换届选举“两推”及村两委班子和成员任期践诺满意度测评会议时,该村村民代表陈某某扬言坚决要把会议搞糊、开不成,冲上主席台撕毁票箱。毫无悬念,这两个破坏选举的村民,同样被警方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文革思维体现在村级换届选举之中,就是要求竞争规则让位斗争心态。村级换届,是一个有序、竞争的过程,但文革思维者则是用语言、文字、身体暴力挑战规则与程序,他们的破坏力在妨碍选举的同时,也将自己送进了拘留所。

    以此种种观之,发展农村基层民主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这些破坏者以身试法,虽然是自取其咎,但各级组织对于村民选举基本常识的培训和传播,还需要下很大功夫。《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出台15年了,给了村民自治权利,但村民如何用好用足这项权利,不拿个人自由去肉博法定程序,帮助他们还原对农村基层民主的正常认知,还有很多事要做。

    一个人的意志,不一定能左右选举结果,但很多人聚集而成的个人意志,就一定能左右选举结果,这就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魅力之所在。你的个人意志,体现在那张属于你的选票上,你选谁不选谁,是你定了算,但你不能绑架别人的意志,去抢夺票箱,撕选票。

    这些举动,放在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都可能遭受更为严厉的处罚。在台湾,即使你撕了自己手中的选票,一样要被警察带走,接受侦讯,还可处新台币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乐清,文盲年代已经过去,了解基本的竞选规则,掌握基本的竞选技巧,并非很难的事。我们要做的是,摆脱文革遗留下来的斗争心态,回归正常的竞争心态。竞争与斗争,虽只一字之差,但区别在于有无规则的约束,在于对规则是否尊重。

    不容否认,选情复杂是客观存在。候选人方面的“出状况”也是时有所闻:10月11日,群众举报柳市一村原党支部书记在村级组织换届选举期间宴请村民进行贿选,当天被核实查处;10月18日晚,某村原党支部书记张某某吃请被举报,后经核实张某某被取消了换届选举候选人资格。也许全市不止这两起候选人方面“出状况”的事件,但候选人的瑕疵,依然不能成为选举人破坏选举的借口。村民自治的第一原则是直接民主,少数服从多数。既然如此,就请尊重选票。

    (作者为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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