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虹桥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
乐清市虹桥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
倪陈丹、蔡步政:
由我镇立案调查的你们涉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一案,因文书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和留置送达都无法送达,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现我镇依法公告送达《乐清市虹桥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温乐虹政罚决字〔2024〕第000110号)。此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本机关决定对你们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2.处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00);3.责令你们1个月内自行整改,将大门恢复至原审批的位置。
上述罚(没)款,你们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乐清支行营业部(户名:乐清市非税收入财政汇缴结算户,账号:1203282029200569756)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乐清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乐清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乐清市虹桥镇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