闯红灯害人害己 ■通讯员 陈青 案件回放: 9月30日凌晨4时45分许,卢某驾驶人力三轮自行车途经乐清市城南街道良港西路与丹霞路交叉路口,遇直行信号灯为红灯时,不按信号灯规定由南往北直行通过路口,与孙某驾驶的由良港西路由东往西直行通过路口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及卢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交警点评: 卢某驾驶人力三轮自行车通过交叉路口时未按交通信号灯通行,以致发生事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六条:“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和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孙某驾驶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时对前方情况观察不足,遇情况措施不及,未确保安全,以致发生事故,其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交警提醒: 上述案例涉及车辆闯红灯的违法行为。很多行人与机动车驾驶人在过马路的时候都没有看信号灯的习惯,经常是看到没车没行人就认为可以走过或者行驶过马路了,殊不知危险经常就发生在不经意间。闯红灯不仅违反了交通规则更是严重威胁别人和自己的生命财产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