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观察」 人大才是司法监督的正主 对检察官员进行随机挑选,并进行调研走访、集中评议等手段,是在常规质询权之外,另一项可预见效果的措施。如果它能成为一项常规举措,每年谁被选中,都会使司法官员们如履薄冰;如果被评议者的责任能够非常明确,就会有更强烈的示范效应。 ■王庆峰 3月25日,市人大常委会对市检察院检察官履职评议动员会召开。这是市人大常委会在去年探索开展法官履职评议的基础上,今年开展的一项重要的司法监督工作。 在建设法治中国的进程中,有必要完善各种监督制度。谁有权监督司法机关?除了同级检察监督之外,人们应该注意到,人大才是最高权力机关,是产生司法的母体,具有天然的正当性,这一监督权利既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也可以排除目前常见的行政干扰因素等。 开展检察官履职评议在乐清尚属首次,也是新形势下我市人大依法加强司法监督、拓展监督途径的积极探索和有益尝试。以往,人大对司法的监督除了听取工作报告、进行质询外,很少有这种履职评议的非常规动作,但也正是这样的动作,才有利于监督工作在阳光下运行,使监督工作更加透明,更加具有公信力。 因此,让人大发挥作用,这是符合宪法基本规定的。但是,从以往的经验来看,各地人大对司法权的监督并不尽如人意,比如,监督条款过于原则性,人大可以“询问与质询”,但质询权行使的范围和特定问题范围都没有列举规定;“质询权”虽然是一项核心权利,但在过去使用的频率也不是很多,容易被虚置;同时,被质询者的责任也并不明确,容易让监督的权威削减。 对检察官员进行随机挑选,并进行调研走访、集中评议等手段,是在常规质询权之外,另一项可预见效果的措施。评议小组向社会公布了电话和邮箱,以群众的意见为参考准绳,可以想见有多大的能量——如果它能成为一项常规举措,每年谁被选中,都会使司法官员们如履薄冰;如果被评议者的责任能够非常明确,就会有更强烈的示范效应。 据我了解,乐清多次使用过这种群众参与的评议机制。比如2007年起,乐清实行“人民听证”制度,对副市长进行“一年三考”,通过述职汇报方式监督并全程网络视频直播;在“四边三化”工作中,有地方得到“后进工作”的黄牌,若整改不力还可能要上电视公开表态;2012年,还展开“群众不满意”基层站所政风行风问询会。这些评估机制和这次评议工作如出一辙,融入大量群众的可参考意见。 紧紧依靠群众,使人大司法监督工作体现出民主化和公开化的特征。依靠这种评议机制,也要充分接受群众监督,避免消极不作为、监督走过场现象发生。目前,我们看到的是动员阶段,希望在最后的评议工作、整改落实中,能充分看到群众的力量、监督的效果,只有这样,这项评议工作才会如我们所愿,发挥出真正的作用。 在当今社会,法治建设正不断完善,对于司法监督的内生需求,也正不断生长。通过这次评议监督,我们希望能重申一个标准性的信念,也就是人大才是司法监督的正主,人大应该在司法监督上更加有作为。我们也希望这是一个契机,能够在乐清本地,形成人大依靠民主工作监督司法的良好风气。 (作者为研究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