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人民法院公告 乐清市倍蒙服饰有限公司(住所:乐清市城南街道千帆东路777号):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兴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乐清市倍蒙服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判决:一、解除原告浙江兴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乐清市倍蒙服饰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7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二、被告乐清市倍蒙服饰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浙江兴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676922元及利息(自2015年5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本院民一庭转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原告浙江兴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工程款4676922元范围内对所建乐清市倍蒙服饰有限公司生产用房及辅助用房的折价或拍卖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受理费52058元,鉴定费7万元,由原告浙江兴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7843元,由被告乐清市倍蒙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44215元,鉴定费7万元。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温乐民初字第608号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6年2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