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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3版: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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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法院5年审结“农嫁女”案件391起
“农嫁女”维权 九成以上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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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念一起 作案三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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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20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乐清法院5年审结“农嫁女”案件391起
“农嫁女”维权 九成以上胜诉
2015-11-20

    乐清法院5年审结“农嫁女”案件391起

    “农嫁女”维权  九成以上胜诉

    ■记者 叶萌 通讯员 纪承伟

    近些年,乐清一些村委会以村规民约为由,擅自剥夺“农嫁女”的合法权益,引发诉讼不断。11月18日,记者从乐清法院“农嫁女”土地权益纠纷审理情况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近5年来,乐清法院共审结“农嫁女”案件391起,涉案标的额507万余元。判决结案的342件案件中,316起案件均支持了“农嫁女”的诉求,胜诉率高达92.4%。驳回“农嫁女”诉讼请求的有26件,驳回原因都是起诉已超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限。

    以村规民约为借口

    剥夺“农嫁女”合法权益

    一些村民受“男娶女嫁”、“从夫居”等传统思想观念影响,认为女子出嫁了就不是本村的村民了,就不能享受本村村民的一切待遇和福利了。有些村通过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等方式,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出一些村规民约侵害妇女土地权益,以及由土地承包权衍生出来的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土地征用补偿等财产权益。

    潘某系虹桥镇某村村民,其于1991年11月30日与非农户瞿某结婚。婚后,潘某的户籍未迁移出该村,也未在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2000年至2007年间,该村根据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将出租集体资产所得的收入,以给予口粮补助款的形式发放给每个村民。在发放该项福利时,该村以潘某系“农嫁非”妇女且出嫁多年为由,不给予其分配享受。潘某一怒之下将当地村委会告上法庭。

    乐清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所涉集体财产的租金收入,属于农村承包经营权的衍生权益,作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该村所有人依法都能获得相应的分配权利。潘某虽已出嫁,但并未在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享有任何权益,仍属于被告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此依法享有与本村其他村民相同的分配权益。最后,法院判决支持潘某的诉讼请求,要求该村支付给潘某口粮补助款2000元。

    像这样的案件虹桥是高发地区,5年共有325件,占“农嫁女”案件的83%。农嫁女权益内容大部分涉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土地承包权、宅基地分配权、股权等等。

    乐清法院目前受理的“农嫁女”纠纷案主要为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所获得的补偿费用以及其所产生的收益分配受侵害。

    富裕村的户口成香饽饽

    村委会陷入两难境地

    “农嫁女”土地权益纠纷透露的深层次问题是资源缺失造成的利益分配矛盾。当前,农村特别是城乡接合部的村级集体经济迅速壮大,一般都按人口分配经济收益及宅基地。目前,农村户口利益的优厚使经济发达村的出嫁女不愿意把户口迁到其他村,而与城镇男子结婚的“农嫁女”更不愿意随其夫将户口迁往城镇。

    虹桥镇河深桥村近几年发展较快,是当地经济较为发达的村。2010年以来,当地“农嫁女”集中提起维权诉讼,以该村作为被告提起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纠纷有96件,结案标的额高达376.9万元。

    陈某是河深桥村村民,她与其父亲为该村同一农业家庭户成员。在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期间,陈某和娘家人承包经营本村1.49亩土地。2001年11月,陈某与汤某登记结婚,汤某是自理口粮户,户口在另一村,而陈某户口一直未迁出河深桥村。2009年7月,河深桥村土地被政府征用,2010年9月,该村根据“河深桥村征地补偿分配条例”开始对上述土地征用土地款进行分配,两次按人头分配每人共计为4.5万元。但陈某未分得上述款项。乐清法院经审理,支持陈某的诉讼请求,判决河深桥村委会给付陈某土地征用补偿款4.5万元。

    法律、制度需不断完善

    “农嫁女”维权任重道远

    当天,乐清法院发布“农嫁女”土地权益纠纷诉讼白皮书,通报了5起“农嫁女”典型案例,总结特点,分析此类纠纷发生的原因。

    由于乐清人传统的“从夫居”婚姻习俗,绝大部分妇女结婚后要从娘家迁移到婆家生活,而她们原来承包的土地是无法迁移的。土地这种资产的不可移动性和土地承包的稳定性,与妇女结婚出嫁的这种流动性产生了矛盾,这种矛盾的存在使妇女在出嫁、离婚、丧偶、招婿时往往面临失去土地权益的危险。长期以来“农嫁非”妇女的户口无法迁入夫家的城镇居民家庭中,也造成“农嫁非”妇女户口欲迁新居住地不能,而不迁又被原居住地不容,陷入两难境地。

    目前,《妇女权益保障法》、《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虽也确定妇女的土地权在结婚、离婚后受到保障,但并没有规定这种保障的具体办法;对违反法律规定的村规民约缺少纠错机制。现行法律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缺少法律依据。正因为现有的法律规定不明确,实际的土地权益分配和再分配都直接取决于村集体的决策,而村集体依然保留着以男权为中心的财产分配习惯,妇女的土地权益受到侵害。

    现在大部分“农嫁女”觉醒了,懂得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仍有少部分“农嫁女”感到和娘家村打官司不好意思,错过了两年的有效诉讼期,导致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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