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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8版: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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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通报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呼吁提高全民交通法制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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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11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法院通报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呼吁提高全民交通法制意识
2014-12-11

    ■记者 叶萌 通讯员 纪承伟

    日前,乐清法院召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近4年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情况。

    2011年4月13日,大荆镇的陈甲饮酒后驾驶正三轮摩托车从大荆镇西滩村开往该镇长垟村,当其途经西滩村观音堂地段时,遇大荆镇的陈乙从路左往路右横过道路,双方发生碰撞,造成陈乙受伤。由于陈甲驾驶的肇事车辆未投保交强险,保险公司不可能理赔。陈乙起诉陈甲,要求法院判令陈甲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其医疗费用等共计76439元。后法院判决,在相当于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让陈甲先赔偿陈乙各类费用1万元,又在相当于该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下,再赔偿陈乙各项赔偿金共计53189.2元。另外,对超出交强险的部分,让陈甲根据其过错程度,再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法官表示,如果驾驶人投保了交强险,出事后大部分由保险公司赔偿。可近年来,摩托车、电瓶车成大量交通事故中的肇事一方,此类车辆一般未购买交强险或不能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往往赔得倾家荡产。

    2012年10月5日,家住白石街道的钱某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带乘客陈某从柳市镇驶往白石街道凤凰村,途中和李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交会时,摩托车向左侧翻,钱某与陈某倒地受伤,李某驾车逃离现场。后陈某起诉钱某、李某,要求赔偿其损失。

    由于李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离了现场,故法院判决李某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后,对超出部分,按照责任比例,由李某自己承担赔偿责任,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险范围内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介绍,驾车出事故后,逃和不逃,区别很大。逃了,后果很严重,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不会赔,都得逃逸司机赔偿。另外,无证驾驶、酒后驾驶、吸毒后驾驶等情况下出的事故,保险公司也可以拒赔。

    法官在审理中发现,交通事故案件中,涉案者法律意识淡薄是普遍现象,如行人横穿马路、闯红灯、横跨护栏等;机动车超速、超载、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等现象屡见不鲜,还有车主未投保交强险、伪造车牌投保、肇事后驾车逃逸等问题严重,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后,不仅人身受到伤害,而且得不到保险公司赔偿,增加了赔偿方的负担。

    2011年至2014年近4年时间,乐清法院共新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1482件。法官认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一定要提高全民交通法制意识、安全意识和文明意识,自觉抵制7类违法,安全文明出行。

    法院通报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呼吁提高全民交通法制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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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吁提高全民交通法制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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