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观察 S hiping ■王冬敏 两个月前,并没有怀孕过的朱女士接到了计生部门的通知,说她生了一个儿子。蹊跷的是,孩子登记的“父亲”,是一个朱女士从没见过的人。目前计生和公安部门介入调查已达58天,孩子的亲生父母是谁仍不得而知,仍有诸多谜团期待破解。案件最大的进展是:11月28日,乐清公安部门认定朱女士三舅张某为冒用朱女士身份信息的人,对他行政拘留3天。(本报10月31日、11月12日、12月1日连续报道) 这是一起看着简单而又复杂的案件。说它简单,就是有人通过张某冒用朱女士身份证住院分娩,生下孩子,导致没有怀孕的朱女士“被当妈妈”,张某又承认是他拿了外甥女的身份证,借人使用;说它复杂,是因为到现在还是没人出来承认,是谁生了这个孩子。 这里牵涉两个问题,一是公安部门的办案要办到哪个程度?公安部门的说法是:因为冒用身份证是行政案件,不能用刑侦手段去查,如果张某不说实话,他们就没办法继续查下去了。现在,既然张某承认是他冒用了朱女士的身份证,只能对他实施拘留。 《身份证法》规定: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当然,如果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从事犯罪活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这起案件来看,冒用朱女士身份证的产妇,至目前,只是登记住院生了孩子。即使对方是计划外生育,也只是违法行为,谈不上犯罪活动。警方自然不具备条件动用刑侦手段。 第二个问题是,计生部门的调查从何着手?计生部门的调查,只能在生育对象明确的前提下进行。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但显然,生育证明与身份证明完全是两个概念,不能套用此条款处理。这部法律没规定对冒用他人身份证生育者应该如何处罚。可以说,这起案件中的隐身产妇,是打了一个法律擦边球。即使查明是违法生育,计生部门也只能对其处以征收社会抚养费。目前,对于这起“只知其存在,而不知其是谁”的事件,计生部门也只能尊重现有法律。 警方与计生部门都有理由,对这起案件进行审慎处理。被侵权者与围观者都迫切期待另一只靴子快点落地,但办案程序只能让人继续苦等结果,这点,对于法治建设来说,并不见得就是坏事。一个理性的社会,首先应该有一个依法办案系统。 (作者为本报记者) 依法办案是法治社会所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