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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7版:生态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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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16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乐清实施机动车排气定期检验
2014-10-16

    ■林梓 钱海燕

    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近期,乐清市环保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联合发起实施机动车排气定去检验的通告。

    根据《温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方法》的相关规定,2013年10月31日开始对乐清市机动车采取双怠速法环保检测;从2014年10月16日起,为更加正确、科学反映机动车尾气排放情况,将实施简易瞬态工况法环保检测。经我省环境保护厅委托,目前我市具有机动车排气检测资质的环保检测机构共2家,分别是城南街道宁康西路106号的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和城东街道后所工业区东山脚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

    在用机动车在参加安全技术检验时,同步进行排气污染检测,经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检测符合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环保标志,作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依据之一。

    机动车经排气污染检测机构检测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应到取得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许可的具有一、二类维修或快修资质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进行维修并经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复检合格后,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环保标志。

    复检时须携带维修企业开具的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对未取得环保标志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环保部门原核发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在有效期以内的,继续使用,不必更换。

    另外,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环保检测费用。核发、补发环保标志不收取费用。

    乐清实施机动车排气定期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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