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乐清市腾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包建国 机构代码:07403887-X 住所:柳市镇东风工业区腾飞路8-1号 我局于2014年6月16日对你单位涉嫌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自2013年10月创办,从事铝件、铜件酸洗钝化加工生产,虽已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经环保部门审批,但试生产期满后仍未经验收,擅自继续生产。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2014年7月8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乐环罚告字〔2014〕175号),告知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及期限。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向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主动放弃权利。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生产;2.罚款柒万捌仟元人民币。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市环境监察大队柳市中队办理缴款手续,凭此缴款手续缴至指定的代收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乐清市人民政府或温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乐清市人民法院起诉。如果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乐清市环境保护局 2014年10月15日 乐清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环罚字〔2014〕17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