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温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方法》的相关规定,2013年10月31日已开始,对全市机动车采取双怠速法环保检测。自2014年10月16日起,实施简易瞬态工况法环保检测。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检验对象 全市参加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含外地委托本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年检车辆)。 二、检测方法和执行标准 (一)轻型汽油汽车采用简易瞬态工况法进行检测,执行标准为《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简易瞬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33/660-2008)。 (二)重型汽油汽车采用双怠速法进行检测,执行标准为《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285-2005)。 (三)柴油汽车采用自由加速烟度法(不透光式、滤纸式)进行检测,执行标准为《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05)。 三、检验管理 (一)在用机动车在参加安全技术检验时,同步进行排气污染检测,经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检测符合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环保标志,作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依据之一。 (二)机动车经排气污染检测机构检测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应到取得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许可的具有一、二类维修或快修资质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进行维修并经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复检合格后,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环保标志。 复检时须携带维修企业开具的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三)对未取得环保标志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四、检测收费 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环保检测费用。核发、补发环保标志不收取费用。 五、检测机构 经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委托,目前乐清市具有机动车排气检测资质的环保检测机构共2家,具体如下: 1.乐清市宁康西路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地址:乐清市城南街道宁康西路106号,联系电话:62511266。 2.乐清市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新站),地址:乐清市城南街道丹霞路与千帆西路交叉口(客货运中心后面),联系电话:62572955。 六、其他事项 环保部门原核发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在有效期以内的,继续使用,不必更换。 乐清市环境保护局 乐清市公安局 乐清市交通运输局 2014年10月13日 乐清市环境保护局 乐清市公安局 乐清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乐清市实施机动车排气定期检验的通告 乐环〔2014〕12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