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和陈华禄同志本人提出的辞职请求,经乐清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决定接受陈华禄辞去乐清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请求,并报乐清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备案。
乐清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接受陈华禄辞去乐清市
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
的请求的决定
(2014年8月29日乐清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