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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4版: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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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什么来终结高空坠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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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8月22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拿什么来终结高空坠物
2014-08-22

    拿什么来终结高空坠物

    ■王庆峰

    两名路人正走在人行道上,突然“哐当”一声,楼上有物体坠落。两人定睛一看,竟是一把锃亮的菜刀,差一点就要了她们的命。8月19日16时30分,这惊险的一幕发生在乐成街道清远路上。(8月21日《乐清日报》)

    高空抛(坠)物,正成为悬在头顶的危险。讨论它的意义在于,它是极其不可知的,且一旦有所命中,伤亡率极高;再者,高空抛物等行为原则上并不涉及构成犯罪和刑事责任的问题,也很难确定具体侵权人。因而,曾经在上海“陋习排行榜”中,它与“乱扔垃圾”齐名,排名第二,但至今没有有效的防御措施。

    它的频率高、伤害大,可以见诸于各种事件报道的文本中,“抛砖砸死女婴”、“坠物导致有轨电车停运”等,可以说是频现的新闻。就在乐清本地,类似事件也屡有发生,年初即有新闻称,一个月内三辆车被高空坠物损坏,肇事器物竟是石膏、梅菜干、橘子等;如菜刀、花盆等硬物直接下落,危害性更加不言而喻。

    一组实验数据在论证中被轮番引用:一个30克的蛋从4楼抛下来就会让人起肿包;从8楼抛下来就可以让人头皮破损;从18楼甩下来就可以砸破行人的头骨;从25楼抛下可使人当场死亡;一个拇指大的小石块,在4楼甩下时可能伤人头皮;空啤酒瓶在18楼高度抛下,可造成致命伤害;一个4厘米的铁钉在18楼甩下时,可能会插入行人的脑中。基于如此的不可预知性,高空坠物引起重视是理所当然的。

    现在,假设在观念上引起足够重视,它的防范处理、赔偿机制就成为摆在面前的考题。假如你是新闻中的当事人,我们不妨做一连串的案例推演:假如惊魂甫定,情绪波动,你会选择沉默还是行动?假如说稍有擦伤,问题不大,你会选择沉默还是行动?再假如问题很大,却找不到直接侵权人,你又怎么办?

    尽管在《侵权责任法》中,确定了不能确定直接责任人时,应采用连坐赔偿原则,《民法通则》也通过了类似追责设计,而纳入追究刑责的罪名可以展开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重伤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但实际上,高空抛物还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在界定侵权责任、赔偿责任时,考虑伤害大小、主观恶意等因素,实有太多不稳定性。

    而在走到这一步前,我们面临的可能是这样一种状态:有法明禁,但普法力度不大,很多人受制于习惯和侥幸心理,照做无妨;伤人有概率,一旦伤不到人,就会助长照做无妨的心理;更大的一种可能是,扔一片卫生巾、方便面料包、一只筷子下去,很可能导致被伤者诉求无路,因而选择保持沉默,这更会助长照做无妨的心理。

    高空坠物的背后,是关于整个城市的公共安全命题讨论,就像走路会被树枝砸到一样,任何人身上都有可能发生,所以,对此事不能仅仅唏嘘感叹了事,也不能只做饭后谈资。根治抛空坠物顽疾,需要更切实的法律介入,也需要更亲近的治安管理纳入:一旦发生,必须严惩,而凡事较真、诉求有路,更有助于问题的解决。

    (作者为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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