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顺旺户:
2014年6月24日,乐清市人民政府依法撤销你户2009年5月28日办理的土地登记。该被撤销土地登记的宗地号为029-043-0316-0000,登记面积66.36平方米,使用权类型为批准拨用,已核发2-2009-29-3130号土地权利证书。
你户如对乐清市人民政府撤销土地登记行为不服的,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2个月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提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乐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告知
乐清市国土资源局
2014年8月19日
撤销土地登记告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