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光法: 1996年12月,你户以祖传老屋,于1975年拆建成新屋为权源依据申请办理土地登记,同年12月15日准予初始登记,核发土地权利证书(宗地号:029-035-0073-0000),登记的权利人为王光法,土地面积 155.30m2,用途为住宅用地,使用权类型为批准拨用。现查明,该宗地在权属认界时未经邻宗地权利人王世平本人签字和指纹盖章,故土地登记指界不符合《地籍调查规程》有关指界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土地登记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应予以更正(撤销)登记。 现责令你户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内持原土地证书及相关材料,到我局虹桥管理所申请更正(撤销)登记。逾期不申请的,我局将依职权办理更正(撤销)土地登记。 原我局于2014年7月15日发出并送达给你的《土地更正(注销)登记通知书》因表述不规范予以作废,以本次通知为准。 本通知一式二份,我局留存一份。 乐清市国土资源局 2014年8月19日 土地更正(撤销)登记通知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