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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5版: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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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30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保护举报人,公权救济理应强势
2014-06-30

    ■鹰远

    市检察院自6月23日至27日开展为期一周的举报宣传活动。据介绍,为保障人民群众的举报权利,激发群众举报的积极性,市检察院制定了严格保密规定,建立了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严厉查处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畅通举报渠道,出台奖励措施等多项制度措施。(6月28日《乐清日报》)

    我市检察机关在鼓励群众举报的同时,严厉查处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体现了公权对举报人的救济,在当下十分必要和有现实意义。

    近年来,各地不断推出奖励甚至重奖举报有功者的举措,大大提高了公民举报违法犯罪现象的积极性。但不可否认,近年来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案件呈上升趋势。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统计,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全国每年发生的对证人、举报人报复致残致死案件由每年不足500件上升到现在的每年1200多件,有些举报人甚至遭至蒙冤入狱的厄运。

    因此,在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现象屡有发生的严峻背景下,比单纯重奖举报人更有现实意义的,是要切实保障举报人的人身安全和生活安宁,为公民举报创造无后顾之忧的良好环境,否则就连奖励也难以真正兑现。如媒体报道,山西省公安厅交管局设立的500万元举报奖金至今无人领取,就很能说明问题。

    诚然,举报之初有关部门有绝对保护举报人的承诺,但相关法律对如何保护举报人规定得过于笼统,许多举报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试想,一些地方要求举报人直接或实名去领取举报奖金,这不就等于是公开了身份,哪还有保密可言?特别是一个案件往往牵连出许多人,如果这些人也归罪举报人,再加上“前车之鉴”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例子,多数举报人恐怕不会为了几千元奖金冒险现身,给自己增添不必要的麻烦或危险。但如果为此大多数人为避免举报的高风险代价而“失语”,就会对法治社会的公平正义产生冲击,进而危及司法公正和社会秩序。

    显然,切实、有效地保护举报人与打击违法犯罪同等重要。同时,增强人民群众弘扬正气的信心,让越来越多的人敢于加入到举报的行列,不仅要转变人们的观念,还要从立法层面与执法层面加以建设。每一个举报人都是“时代的良心”。在力量上明显处于弱势的举报人,理应需要国家的公权力给予保护。从这个角度看,出台举报法和证人保护法等法律,无疑是必要的。要知道,举报人之所以举报,是尽义务和对法律的信仰。反过来说,保护举报人是立法必须承担起的公平正义。

    另外,可通过制度创新改进举报方式,推广诸如密码举报、密码领奖等受到实践认可的制度创新形式,从技术上加大举报的安全系数。

    (作者为时评人)

    保护举报人,公权救济理应强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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