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天飞(3303231972****7614,住大荆镇白箬岙村38号):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雁荡支行诉被告施贤宗、刘美红、李天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14年8月28日9时在本院大荆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201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