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下列民商事案件,已经审理终结,因有关当事人下落不明或无法用其他方式直接送达,依法向下列当事人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 201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