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孩子安全不能靠“活雷锋” ■程绍德 “我当时没想那么多,看到有人落水,第一反应就是去救人。”6月13日,白石供电所员工支绍跃谈到两天前救起6岁落水儿童时,面对采访者淡然地说。(6月16日《乐清日报》) 最近几年,未成年人意外伤害的发生率快速上升。据统计,中国每年至少有约1000万儿童受到各种形式的意外伤害,约占中国儿童总数的10%。从见诸报端的种种未成年人意外伤害悲剧中,我们所看到的,大都是因为父母在履行监护职责时不够认真所致。报道中的这个6岁儿童落水时,父母就不在身边。多亏被正在进行电力设施现场抢修的白石供电所员工支绍跃碰到,跳入水中奋力将孩子救起。但是,不是每个孩子在遇到意外伤害时都能幸运地遇到这样的“活雷锋”,更何况,有些意外伤害来得很突然,“活雷锋”也无能为力。 针对未成年人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就进一步明确了未成年人的权利和保护原则。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章“家庭保护”第十二条,还专门对家庭教育提出明确要求:“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然而,由于该法律规定比较笼统,再加上缺乏有效的执行力,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我们看到,很多家长并没有认真对待这一法律规定,不仅平时很少对孩子进行有关安全方面的教育,甚至还疏于对孩子的管理。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确定的儿童养育结构中,父母是首先职责,但是国家应该协助父母,在父母遇到困难的时候提供支持;在父母不称职的时候,国家提供必要的监督和干预服务。同时,社会也应该承担起相应的监督责任。因此,只有父母、国家和社会联合起来,对儿童的监护才能真正落到实处,才能避免更多的悲剧事件,才能更好地保障儿童的安全。 在我们的国家里,还没有建立起有利于儿童最大利益实现的跨部门无缝衔接机制,因此作为孩子监护人的父母,履行监护职责决不能三心二意。毕竟,对于家庭来说,没有什么比孩子的安全更重要,能看护好孩子的生命,让孩子安安全全地长大,才算得上是称职的家长。 (作者为时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