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知 吴茅璐同志: 因你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根据乐清市委、市政府《关于清理在编不在岗机关工作人员的意见》(乐委发〔2010〕1号)和《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浙政办发〔2014〕117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经局研究,决定从2014年5月16日起,解除与你的事业单位聘用关系。 由于无法联系到你本人,现公告送达。请你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单位领取解聘文件,逾期视为送达。在你接到解聘文件或本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前来我单位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转移等有关事项,逾期后果自负。 乐清市水利局 2014年6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