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维权 L vyou ■通讯员 赵浩 【案例】李女士计划赴泰旅游,通过网络咨询几家旅行社后,决定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普吉岛5天4晚的旅游团。双方在网上确认好行程及费用后,李女士提出要签订合同,旅行社工作人员告诉李女士合同会在机场签订,请她放心,于是李女士通过网络支付了团费。在出团当天抵达机场后,李女士找到领队要求签订合同,领队以各种理由搪塞,最终也没有签订合同。到了普吉岛后的第二天,领队带领大家来到一个购物店,这与旅行社之前说明的没有购物的纯玩团不同。于是李女士找领队理论,领队说他们的行程是安排购物的,而李女士坚持其与旅行社商定的行程没有安排购物,认为安排购物影响了正常行程。由于李女士没有合同作为依据,只好随团进出购物点而耽误了很多时间。回国后,李女士向旅游主管部门投诉。 【法律条例】《旅游法》第五十七条: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 《旅游法》第五十八条: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旅游法》第九十八条: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旅游质监所解析】根据《合同法》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本案中,李女士已履行付款义务,旅行社接受,并且李女士参加了旅行社安排的游览活动,故可认定旅游合同事实成立。但是,旅行社与旅游者没有签订书面旅游合同,该行为违反了《旅游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故应该按照《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对旅行社予以处罚。 同时,旅行社擅自安排去购物店影响旅游行程,其行为违反了《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应该按照《旅游法》第九十八条对旅行社及领队予以处罚。 出游前签合同 明确责任有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