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让垃圾桶成为文明的“绊脚石” ■徐剑锋 日前,大荆网友“@郁盛”在乐清网络问效平台发布好几张照片,反映大荆镇多处路面垃圾桶遭到人为破坏,呼吁市民爱惜公共设施、相关部门加强管理。(6月6日《乐清日报》) 垃圾桶“伤不起”,这不单单是个人道德、社会公德问题,更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的规定,对故意破坏的行为,不仅需要社会舆论的强烈谴责,也需要法律层面的严惩。当务之急,我们既要加大惩处力度,更要提高破案率以儆效尤,让肇事者付出“付不起的代价”。 垃圾桶等公共设施屡遭毒手,无外乎两种情形:一种是无知市民或未成年人喜欢搞恶作剧,另一种则是以极端的方式来发泄私愤或表达抗争。追根溯源,这中间既有自身素质不高、法制意识淡薄的原因,也与个别市民漠然置之、管理部门失职失责不无关联。必须看到的是,破坏行为要“得逞”,既要有“作案”的工具,也要有足够的时间。试想,如果每个市民都敢于较真举报、挺身制止,如果管理制度再全一点、把关再多一点,或许恶意破坏的情况就会少一点、再少一点。 爱护公共设施就是呵护公共利益,这绝不是一句空话,既要社会公德体现得更好,更需公共管理做得更完美。一方面,每个市民都应勇担社会责任,以主人翁姿态来爱护公共设施,敢于同恶意破坏行为作斗争;另一方面,职能部门也要善用智慧的方式来科学化、智能化管理,比如在重要路段安装“电子眼”,实行常态化监控,让每一次不文明行为都能得到及时遏制,让每一起损坏都能在第一时间找到“责任人”。 (作者为公务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