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论 S hiping 美堂漫画 “残保金”账目不公开 事件:每年有几千万元的经费预算,组织的活动却不多;支出项目需经层层审批,总额与明细却不对外公布。近日,有深圳市民对当地某残疾人服务中心经费使用情况提出质疑,引起社会热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什么?它有什么用途又该如何使用?深圳残保金累计征收近50亿元, 从未公开支出情况,深圳残联回应称,残保金非“三公”经费,没规定要公开。(6月3日《人民日报》) 是对社会契约的漠视 ■马进彪 对于这些爱心款项,深圳残联并不是所有者,而只能是被委托的管理者,而全社会才是爱心款项的托管主人。这项公益性基金的属性,已经使深圳残联与社会产生之间产生了明确的契约关系,而向社会公开使用账目则是这种社会契约的题中之义,这根本没有必要另行规定,从而公开账目也就是社会契约中的法定义务。深圳残联对于社会托管主人提出的公开账目的合情合理合法要求,不存在任何可以拒绝的理由,这同样是一种不能回避的社会责任。因此深圳残联对于残保金的使用应当公开也必须公开。 然而,深圳残联却回应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非‘三公’经费,没规定要公开”。这显然是将自己管理者的身份浓抹重彩地调换成了社会托管主人的身份。这样的概念混淆,使深圳残联不知道自己到底是谁,误认为自己就是个风险投资商,残保金账目想怎么捂着就怎么捂着,只要自认为没有将残保金变成“三公”经费,就已经对得起社会托管主人了,从而也没必要向社会公开残保金使用账目。对于深圳残联而言,是身份的错乱,导致了错乱的言辞。 对于社会任何公益基金来说,要想使其用在被限定的地方,并保证不致发生违规违纪或发生霉变,就必须要主动创造条件接受社会监督,而其中最重要的基本条件就是按社会托管主人的要求公开账目并提供清晰的说明。这类公益基金的管理者首先应当明白,严肃认真地回答社会托管主人的提问及社会所有质疑,就是履行业已形成的社会契约中必须的一项。 拷问“制度去哪儿了” ■舒圣祥 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保金被纳入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残疾人职业培训以及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比例的用人单位,需要缴纳残保金。在深圳,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须按深圳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缴纳残保金。显然,残保金征收,主要与企业挂钩;越是经济发达的地方,残保金数量必然越多,如果只针对本地户籍残疾人服务,出现大量结余是必然的。 在企业已经纳税的基础上,再要求企业承担为残疾人服务的义务是否恰当,暂且不做讨论;帮助残疾人就业居然要区分户籍,征收残保金却不管户籍残疾人口多寡,仅以残疾员工占全体员工比例硬性考核,双重标准是否合理,同样不去深究。但是有个基本常识,既然要征收残保金,而且是专款专用,就必须公开支出详情。要不然,只在征收时有规定,在支出时却无约束,结果必然是“掌勺者自肥”。 很可悲的是,即便《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实施多年,在相关部门和官员眼中,信息公开仍旧是“无要求不公开”,而不是“无公开不合法”。的确,残保金不是“三公”经费,可谁说只有“三公”经费才需要公开?难道每一项信息公开,都要舆论来质问,都要公众来要求?只要没有“被要求”,就可以顺理成章地不公开?——这些看似无理狡辩,实则一种真实的权力心态:我的地盘我做主,局外人管不着。 公益组织无“秘密”应成为常识 ■毕舸 虽然残联名义上属于民间组织,但实际上其官办性质浓厚,所以巨额残保金才会直接划拨到残联名下。这首先就不符合民间组织的发展规律。残联无需像其他纯粹的民间组织一样,通过募集来寻求资金来源,坐吃体制资源,也就难免沾染上娇骄二气。 这让人难免联想到近年来风波缠身的红十字会。同样是官方背景衬托下的中间组织,同样遭遇了资金使用不透明的舆论风暴,同样没有及时采取认真反思,真诚面对公众批评,并对存在的各种管理漏洞加以完善,而是一味采取敷衍应付的危机公关手段,结果是社会公信力危机愈演愈烈。然而,最令人遗憾的是,即使是存在如此多问题的红十字会,社会在质疑之后也几乎拿它没什么办法,就如同如今的深圳残联,不公开残保金,你奈我何? 公益组织无“秘密”应成为制度常识,公开是常态,不公开是例外,这点按理说红十字会、深圳残联都应当清楚。可是,要让常识成为现实,就必须打通制度监管的对接轨道。比如加大对公益机构的外部审计,更为重要的是,进一步加大民间公益组织与官办的脱钩力度,导入市场竞争机制。比如允许多个公益组织,无论姓“公”还是姓“私”,都能公开申请残保金使用资格,采取类似“竞标”方式,让残疾人群体和社会各界共同选择,更能提供完善相关信息、确保残保金每分钱都用到实处的公益组织。政府机构所需做的就是加强过程和结果监督,保证残保金使用状况的公开透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