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乐清市成志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关于你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擅自出厂销售继电器产品一案,我局已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因你无法联系,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乐)质监罚字(2014)15号,现向你公告送达。 经我局决定,你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擅自出厂销售继电器产品的行为,已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整改; 2.没收违法所得贰佰叁拾元整(230元); 3.罚款柒仟贰佰柒拾元整(7270元); 合计罚没款柒仟伍佰元整(7500元),全部上缴国库。 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到乐清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白象质监所(乐清市北白象镇创新路70号)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以上行政处罚,罚款由被处罚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行乐成分理处缴纳,账号:1203282029200436595;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以罚款。 当事人对以上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乐清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三个月内向乐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本局将申请乐清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按有关规定执行。 乐清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4年5月14日 乐清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