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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6版: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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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驶 害人害己
交通安全无“捷径”
图解交通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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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14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酒后驾驶 害人害己
2014-05-14

    酒后驾驶 害人害己

    ■通讯员 高露西

    案件回放:日前,潘某驾驶三轮摩托车从大荆镇开往仙溪镇,途中碰撞了在非机动车道内行走的行人郁某,郁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事故发生后,潘某驾车离开现场。经查,潘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系酒后驾驶。

    交警点评:潘某无证酒后驾驶性能较差的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未注意观察,以致发生事故,且发生事故后还逃逸,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第三十六条:“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及《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二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报告医疗急救机构;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事故证物的位置,同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主动接受调查处理,不得逃避。”之规定。

    交警提醒:无证和酒后驾驶为悲剧的发生埋下了伏笔,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是对自己和他人生命负责。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如有人员伤亡的,要第一时间抢救伤员,肇事逃逸只会给自己带来更严重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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