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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7版: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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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出行 抓住春天的尾巴
市旅游局开展党的群众路线集中学习讨论
安排自费项目影响正常行程
旅行社需负责
行程单不准出现“准X星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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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1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行程单不准出现“准X星级”
——解读新版旅游合同之一
2014-05-01

    ■通讯员 赵浩

    日前,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2014年版《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和《境内旅游组团社与地接社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统一简称新版《合同》),即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使用。

    《旅游法》施行近半年后,新版《合同》终于“千呼万唤始出来”。与旧版本相比,新版《合同》呼应《旅游法》精神,对旅行社和旅游者双方的权责进行明确划分,旅游经营主体和旅游者均可依靠新版《合同》保护自我。为此,我市旅游局质监所工作人员精选新版《合同》中的几处热点问题为大家解读。

    新版《合同》明确了《旅游行程单》的内容,尤其规定行程单用语须准确清晰,在表明服务标准用语中不应当出现“准×星级”、“豪华”、“仅供参考”、“以××为准”、“与××同级”等不确定用语。

    解读:在行程单中使用不确定用语,实际上是旅行社规避风险的手段之一。比如旅行社在行程单中未能写明酒店的具体名称,而是写准五星酒店或与××五星级酒店同级的酒店,其原因有几方面,一是旅行社还未拿到房间,或是以防临时有变更;二是旅行社故意隐瞒实情,比如准×星级豪华酒店位置偏远,周围没有商圈,游客只能在酒店内消费,或跟随导游去指定商店购物。虽然这些没有违反合同,但游客会产生心理落差,使旅游体验大打折扣。

    故业界人士表示,不确定用语容易模糊事实,对游客的知情权有所侵犯,规范的做法应当写明入住酒店的名称。

    行程单不准出现“准X星级”

    ——解读新版旅游合同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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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日报 旅游 00007 行程单不准出现“准X星级” 2014-5-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