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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7版: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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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自费项目影响正常行程
旅行社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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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1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安排自费项目影响正常行程
旅行社需负责
2014-05-01

    ■通讯员 赵浩

    【案例】游客周先生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青岛、威海等地精品六日旅游团。行程首日,导游陈某推销自费项目“帆船出海”,下午4点导游带领交钱的游客参加该项目,其他游客在车上等待,他们回来时天色已晚。导游以天色太晚、景点没看点为由,取消了合同行程中约定的万平口广场。次日早晨,导游陈某又向游客推销自费项目青岛海云庵民俗博物馆。在导游的一再推销下,部分团员购买了门票。导游带领这部分团员参观回来时已近下午5点,导游又以同样理由把行程中约定的乘船游览取消了。周先生认为,导游带领部分团员参加自费项目占用大家时间,导致部分合同约定项目无法实现,侵害了旅游者的权益,遂向旅游主管部门投诉。

    【法律条例】《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旅游法》第七十条第一款: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旅游法》第九十八条: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旅游质监所解析】本案中,导游陈某推销自费项目,并安排部分游客参加,导致合同约定的部分景点没有参观,影响了其他游客的行程安排,故旅行社应退还未玩景点的费用给游客。同时,按照《旅游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对旅行社和导游实施行政处罚。

    投诉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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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排自费项目影响正常行程

    旅行社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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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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