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英团 11月27日,河南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从经济保障、医疗、就业、住房、子女教育等方面,比以往更加具体地为见义勇为者提供了权益保护措施。其中亮点条款见义勇为者及其子女,参加中高考可获照顾。(11月28日《大河报》) 中考、高考是人生的大事,“1分”就能让人哭让人笑。“加分”政策对1分都“要命”的考生来说,可谓“步步惊心”。而见义勇为是一种彰显美德的正义行为,倘若与利益相挂钩,恐怕其纯粹性就会大打折扣,甚至会衍生一些消极因素。比如,自导自演一场“见义勇为”如何?正是由于考试加分制度中的腐败现象让人“受伤”太深,这些年来呼吁取消加分的声音一浪高过一浪。也正因为如此,教育部等五部门联合发布了调整部分高考加分项目的方案:今后国内奥赛获奖者(国家集训队员除外),奥数和各类学科竞赛的加分要尽可能取消、“三模三电”将一律取消。这意味着,中考、高考加分政策虽未“寿终正寝”,但实际上已“收紧”。在此语境下,加分鼓励(照顾)见义勇为者及其子女,很可能诱使一些成绩不太好的学生往“火炕”里跳。如果有此引发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见义勇为“加分”岂不是鼓励“见义乱为”? 照顾乃至奖励见义勇为很有必要,社会也需要见义勇为来树立正气。但是、照顾乃至奖励见义勇为的方法(方式)有很多。如,河南省《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从经济保障、医疗、就业、住房、子女教育等方面给予照顾,甚至也可以像鼓励参军一样“军属光荣”。 笔者对给予见义勇为行为“政策性加分”,是旗帜鲜明的反对。任何考试都是对学习成果的检验,与品德无关,与是否见义勇为更是一毛钱的关系都没有,中考、高考也是如此。如果任何一个部门或地方政府出台一个文件就能给予某个群体或个体给予政策性照顾,不但会衍生腐败,还谈何公平?从以往的报道看,高考“加分”政策已经让太多的权力和金钱“占尽先机”,难道我们还不足以引以为鉴吗? 从全国各地乃至各个部门的“加分”政策看,似乎都有合理之处。但是,这个“合理”有些只符合地方和单位局部利益,却不一定符合教育公平公正的原则。大量的案例表明,见义勇为即便是对成年人而言,也具有较大的人身危险性。倘若见义勇为能“加分”,我们很多人是否会为“加分”而不惜代价的见义勇为,尤其是一些未成年人受“加分”的鼓动,会不会因“力所不及”而见义勇为酿造人间悲剧? 教育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规定,“救灾抢险应当由专业人员或者成人从事的活动,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截至目前,诸多省份先后在一些法规条例中取消了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的内容。在此语境下,河南给予见义勇为者及其子女中高考“加分”的照顾,显然是逆潮流而为,稍有不慎便涉嫌鼓励未成年人为争取“加分”而见义勇为,这不是把心智尚不成熟的未成年人推入险境了吗?如果是这样,对见义勇为者及其子女的“加分”照顾岂不是违背了未成年保护? (作者为法律从业者) 给见义勇为加分或致“见义乱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