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下列民商事案件,已经审理终结,因有关当事人下落不明或无法用其他方式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下列当事人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 2013年11月5日 乐清市 人民法院公告 本院受理下列民商事案件,因有关当事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或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下列当事人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次日起30日内。本院决定对下列案件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公开审理,有关当事人应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3年11月5日 本院受理下列民商事案件,已经审理终结,因有关当事人下落不明或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下列当事人公告送达本院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3年11月5日 受送达人 | 当事人名称、案由及原告诉讼请求 | 开庭时间 | 开庭地点 | 庄庆旺,住清江镇振兴东路32号。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诉被告宋建青、庄庆旺、祝芳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 被告宋建青、庄庆旺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81145.78元及逾期利息;2.令被告祝芳月对上述第一款诉讼请求所列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 2014年2月13日8时30分 | 浙江省金华监狱 | 黄启新3303821968****4316,住石帆街道朴湖三村。 | 原告赵祖法诉被告黄启新民间借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损失;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 2014年2月18日14时30分 | 本院第七法庭 | 黄海丹3303231976****4322,住石帆街道朴湖二村。 | 原告赵祖法诉被告黄海丹民间借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黄海丹归还原告赵祖法本金5万元及利息;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 2014年2月18日15时 | 本院第七法庭 | 张昌胜3303821984****0811、郑向丹3303231970****0926,住乐成街道秦垟北村。 | 原告沈岸勤诉被告张昌胜、郑向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沈岸勤借款本金4万元及赔偿利息损失;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负担。 | 2014年2月14日8时30分 | 本院第七法庭 | 丁华杰(又名丁宇),住乐成街道县前路31弄1幢-501室。 | 原告谷献蕊诉被告屠志乐、吴德洪、丁华杰、方露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屠志乐、吴德洪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及赔偿利息损失;被告丁华杰、方露露对上述第1项请求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四名被告共同负担。 | 2014年2月14日9时 | 本院第七法庭 | 杨森云,住乐成街道南大街104号。 | 原告丁晓敏诉被告杨森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请求: 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款项17.2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 2014年2月10日8时30分 | 本院第十六法庭 | 杨森云,住市乐成街道南大街104号。 | 原告陈冠诉被告杨森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款项2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 2014年2月10日8时30分 | 本院第十六法庭 | 陈凤燕,住城东街道东山南村。 | 原告章国挺诉被告陈凤燕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被告返还原告彩礼16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共同承担。 | 2014年2月13日8时30分 | 本院第十六法庭 | 洪守豹,住虹桥镇蒲岐渔业村;洪秀开,住虹桥镇蒲岐蒲江东路21号。 | 原告邓裕诉被告洪守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陈德林、赵佰德、赵高呈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定残后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康复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534147.64元,扣除已支付的254300元,计1279847.64元;2.被告洪秀义、洪守豹、洪秀钦、洪秀开对被告陈德林、赵佰德、赵高呈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七被告负担。 | 2014年2月11日8时30分 | 本院第十四法庭 | 黄晓燕,住乐成街道文虹路75号;潘卫国,住仙溪镇人坦村。 | 原告徐益祥诉被告黄晓燕、陈海江,第三人潘卫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6万元,并支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 2014年2月19日8点30分。 | 本院第三法庭 | 王柏康,住柳市镇象山东岙村。 | 原告朱邦谊诉被告王柏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10万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 2014年2月10日9时30分 | 本院柳市人民法庭 | 赵建丹,住柳市镇象山村。 | 原告刘可进诉被告赵建丹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讼请求:准予原、被告离婚。 | 2014年2月10日9时 | 本院柳市人民法庭 | 王梅英,住清江镇双里路4号。 | 原告付惠蓉诉被告王梅英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判令1.被告王梅英返还9万元并支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 2014年2月11日14时 | 本院虹桥人民法庭 |
受送达人 | 当事人名称和案由 | 案 号 | 上诉要点 | 乐清市前林造纸厂,法定代表人:陈章安,住所:石帆街道前林村。 | 原告:吴昌盛 被告:乐清市前林造纸厂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 (2013)温乐民初字第798号 | 原告吴昌盛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 赵玉娥(北白象镇象塔南路6号)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 被告:赵玉娥、赵建政、陈艳林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3)温乐柳商初字第712号 | 被告赵建政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
受送达人 | 当事人名称和案由 | 案 号 | 判决要点 | 林献锋,住石帆街道大界村。 | 原告:胡珠祥 被告:林献锋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2013)温乐商初字第511号 | 被告林献锋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胡珠祥货款352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自2013年5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民二庭转付。本案受理费680元,由被告林献锋负担。 | 邵爱菲,住淡溪镇龙顺村。 | 原告:薛化辉 被告:薛化佐、邵爱菲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2012)温乐商初字第1172号 | 被告邵爱菲应偿付原告薛化辉借款本金260万元及利息(其中50万元借款本金的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2年1月23日开始计算,33万元的借款本金的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2年1月30日开始计算, 12万元的借款本金的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2年1月27日开始计算利息,其中215万元借款本金的利息按年利率6%从2012年12月14日开始计算,上述利息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本院民二庭转付;本案受理费27600 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2600元,由被告邵爱菲负担。 | 李大利、李奇东,住柳市镇薛宅村。 | 原告:周方隆 被告:李大利、李奇东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2013)温乐柳商初字第545号 | 一、被告李大利、李奇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周方隆货款201350.68元。款交本院柳市人民法庭转付。二、驳回原告周方隆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770元,由原告周方隆负担1450元,被告李大利、李奇东负担4320元和公告费400元。 |
受送达人 | 当事人名称和案由 | 案 号 | 判决要点 | 郑月茶,柳市镇汤东村;高素凤,住柳市镇横街57号。 | 原告:薛仁来 被告:郑月茶、高素凤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2013)温乐柳商初字第468号 | 一、被告郑月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付原告薛仁来借款3万元及利息(从2012年8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柳市人民法庭转付。二、被告高素凤对上述款项负连带偿还责任,被告高素凤承担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郑月茶追偿。本案受理费5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郑月茶、高素凤负担。 | 王勤巧、包国林,住柳市镇包宅东巷6号。 | 原告:连建毅 被告:王勤巧、包国林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2013)温乐柳商初字第454号 | 被告王勤巧、包国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连建毅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自2010年4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柳市人民法庭转付。本案受理费112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1600元,均由两被告负担。 | 林余鸯、叶锡荣,住柳市镇岐头四村;吴云华,住北白象镇西垟村。 | 原告:吴伟建 被告:林余鸯、叶锡荣、吴云华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2013)温乐柳商初字第683号 | 一、被告林余鸯、叶锡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付原告吴伟建借款3万元及利息(从2011年5月8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柳市人民法庭转付。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吴云华承担连带偿付责任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70元,由被告林余鸯、叶锡荣负担。 | 朱吕权,住柳市镇岐头二村。 | 原告:王成文 被告:陈建琴、朱吕权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2013)温乐柳商初字第491号 | 一、被告陈建琴、朱吕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王成文借款本金236502元及利息(以本金30.5万元自2010年10月1日起按月息1%计算至2010年10月26日,以本金29.5万元自2010年10月27日起按月息1%计算至2011年8月11日,以本金24.5万元自2011年8月12日起按月息1%计算至2011年11月28日,以本金236502元从2011年11月29日按月息1%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扣除被告已支付利息27100元)。款交本院柳市人民法庭转付。二、驳回原告王成文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980元,由原告王成文负担1000元,被告陈建琴、朱吕权负担498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陈建琴、朱吕权负担。 | 赵成弟、包智勇,住柳市镇健康路4号。 | 原告:余祥雪 被告:赵成弟、包智勇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2013)温乐柳商初字第322号 | 一、被告赵成弟、包智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余祥雪借款30.5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30万元为本金,其中20万元的利息损失自2013年4月1日起,10万元的利息损失自2013年6月1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柳市人民法庭转付。二、驳回原告余祥雪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88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赵成弟、包智勇负担。 | 高素凤,住柳市镇横街57号;林素微,住翁垟街道沙角村;伍碎平,住柳市镇向阳路32号。 | 原告:李建 被告:高素凤、林素微、伍碎平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2013)温乐柳商初字第503号 | 一、被告高素凤、林素微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李建借款35万元及利息(从2012年11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柳市人民法庭转付。二、被告伍碎平对上述款项负连带偿还责任,被告伍碎平承担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高素凤、林素微追偿。本案受理费65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高素凤、林素微、伍碎平负担。 | 陈建乐,住北白象镇万里路69号。 | 原告:周朝辉 被告:陈建乐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2013)温乐柳商初字第482号 | 被告陈建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周朝辉借款36万元及利息损失(自2013年5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柳市人民法庭转付。本案受理费67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陈建乐负担。 | 赵玉娥,住北白象镇象塔南路6号。 | 原告:陈小琴 案由:赵玉娥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2013)温乐柳商初字第710号 | 被告赵玉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付原告陈小琴借款40万元及利息损失(以本金40万元从2013年8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到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柳市人民法庭转付。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被告赵玉娥负担。 | 赵玉娥,住北白象镇象塔南路6号。 | 原告:马尚燕 案由:赵玉娥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2013)温乐柳商初字第711号 | 被告赵玉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付原告马尚燕借款30万元及利息损失(以本金30万元从2013年8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到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柳市人民法庭转付。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被告赵玉娥负担。 | 赵玉娥,住北白象镇象塔南路6号。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 被告:赵玉娥、赵建政、陈艳林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3)温乐柳商初字第712号 | 一、被告赵玉娥应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借款本金532045.19元及逾期利息(以532045.19元从2012年10月18日起按年利率11.316%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本院柳市人民法庭转付。二、被告赵建政、陈艳林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赵建政、陈艳林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赵玉娥追偿。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560元,由被告赵玉娥、赵建政、陈艳林负担。 | 上列判决同时确定: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