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有申请人藤国明、朱玉珠就坐落在虹桥镇八村集贤街107弄14号房屋向我局申请办理房屋转移登记。现把申请人提供房屋转移登记情况公告如下:原产权人:倪照远、吴春英,房屋坐落在虹桥镇八村集贤街107弄14号,建筑面积:40.20平方米,占地面积:40.20平方米,四至:东至通风道,南至路,西至空地,北至空地,原产权人倪照远于1998年9月2日和申请人藤国明签订买卖协议,房屋已交付使用至今。现原产权人倪照远、吴春英下落不明,不能到我局办理转移登记,如对该房产权属、四至墙界和房屋买卖事实有异议的,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乐清市房产管理局虹桥房管所提出异议,逾期如无任何异议,本单位将对该申请房屋予以办理转移登记。 联系地址:虹桥房管所(金鑫路134号) 联系电话:62321692 乐清市房产管理局虹桥房管所 2010年8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