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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1版: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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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8月11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处置民间非法金融活动的
通 告
2010-08-11

  2007年下半年以来,针对部分乡镇出现的民间非法金融活动,我市已开展了相应的处置工作,并取得较大成效。但是,目前仍有少数单位和个人抵制处置,有的单位和个人还在继续从事新的民间非法金融活动,且手法隐蔽,更具欺骗性。为了进一步深化处置民间非法金融活动,加大打击力度,切实保护广大群众利益,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未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呈会”、“抬会”、“倒款”、“担保公司”、“投资(咨询)公司”、借贷等形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非法发放贷款的,都属于民间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凡组织、参与民间非法金融活动至今未受处理的,必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主动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申报登记,接受处理。凡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登记的,依法从宽处理;否则,依法从严处理。

  三、广大群众要深刻认识民间非法金融活动的欺骗性和危害性,并踊跃检举揭发。凡检举揭发民间非法金融活动,经查证属实的,市处置民间非法金融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适当给予奖励并严格保密。

  四、广大共产党员和公职人员要带头遵纪守法,自觉抵制民间非法金融活动。共产党员和公职人员组织、参与民间非法金融活动或者为民间非法金融活动的组织者、参与者充当保护伞的,依法依纪从严处理。

  五、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要做好新发案件登记和举报接待工作,继续指导、帮助群众依法有序清理债权债务,着力化解民间纠纷;广泛开展宣传,教育群众不要受骗上当;做好调查摸底,及时掌握社会动态,防止新的民间非法金融活动发生。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市处置办(61889066)、市公安局(61570628)

  2010年7月29日

  乐清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深化处置民间非法金融活动的

  通  告

  乐政发〔2010〕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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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日报 要闻 01 通 告 2010-8-1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