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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调整

  本报讯(乐清日报全媒体记者 林杭)又到了一年一度的公积金缴存调整,下月起,调整后的2020年缴存基数不高于22669元(2019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不低于乐清市2019年最低月工资标准1800元。

  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19年月平均工资(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确定,工资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确定。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同级组织、人社和财政部门核定口径计算。

  2020年度,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上限为12%。机关、事业单位缴存比例按12%执行。社会团体缴存比例原则上按12%执行。企业、民办非企业缴存单位可在5%至12%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城镇个体工商业户、自由职业者以及因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丧失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条件的个人自愿缴存职工,应按不低于4534元(2019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值)、最高不超过7556元(2019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范围自主确定缴存基数,并按24%的缴存比例,全额缴存个人住房公积金。其中,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未结清的个人自愿缴存职工,应按7556元作为缴存基数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

  缴存单位可通过网上办事大厅或窗口柜面两种渠道申报年度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调整。办理时间为7月1日至7月15日(网厅申报截止日为7月14日,窗口申报截止日为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