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在线」 ■王娟 我市一游客参加旅行社组织的美国游,在广州出境前一天从银行提取了1万美元。抵达美国时入住的为一个套房,游客在客房换衣服时,在另一个房间的随身携带的包不见了,内有1万美元、护照、人民币若干。游客当即报案,警察来到酒店勘察现场,但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结论。因此,酒店认为被盗原因是游客自己没有关门,错在游客自己;而游客认为是饭店服务有瑕疵,可能是内部人员作案,才导致被盗事件的发生。游客返程后向旅游主管部门投诉,要求旅行社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旅行社以自己无责为由拒绝赔偿。协调不成,游客最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规定: 1.《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2.《旅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 案例分析: 1.在绝大多数游客眼里,只要随团参加旅游,不论是什么原因造成了游客人身财产的损失,旅行社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游客这样的观点显然和法律规定不同,有很大的商榷余地。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在旅行社的组团服务中,旅行社需要向游客承担责任,主要取决于旅行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是否存在过错,如果存在过错,旅行社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过错的履行辅助人追偿。反之,则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不是像大多数游客想象的那样,旅行社犹如保险公司,要为游客的一切损失负责。 2.游客应当承担相关的举证义务。游客财物被盗,之后要求旅行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游客必须至少承担两个方面的举证责任:第一,游客必须举证随身行李在酒店被盗,而酒店的管理、设施或者服务存在过错和瑕疵,而且这种过错与瑕疵和游客随身行李被盗有直接的关联性。第二,游客声称的财物损失是客观存在的、且就发生在酒店中。因此本案游客的胜诉与否就要看游客举证的实际情况了。 3.游客有保护自己随身行李安全的义务。游客外出旅游,通常会携带随身行李和大件行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游客对于自己所有的行李,尤其是随身行李,有完全的保管义务。案例中游客随身携带了1万美元现金,不论何时何地,游客都应当保管好自己的随身行李。因此,不论旅行社及其履行辅助人对于随身行李被盗是否具有过错,游客作为随身行李的直接保管人,对于随身行李被盗一定存在过错,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借鉴: 1.游客在旅行途中遭遇偷窃,要依据造成偷窃的具体情况来判定责任。如果是酒店等旅行社履行辅助人的过失造成的,则需要游客提供举证,由旅行社及其履行辅助人进行赔偿。如果是游客自己的疏忽造成的,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正常人,游客需要自己承担损失。 2.游客在责任追究的过程中,由游客决定追究旅行社还是追究侵权人的责任。通常情况下,违约责任的追究,游客大多选择组团社作为维权主体,距离较远的侵权责任,游客同样会选择组团社作为责任承担者,但如果侵权人空间距离较近、或者经济实力较旅行社雄厚很多,对于维护游客权益更为有利,游客可能会选择侵权人作为直接的责任追究者。 3.游客需要提高自我保护的意识。旅游纠纷的处理实践告诉我们,在当前的环境下,游客自我保护意识的形成和提高,就能够减少类似上述案例的纠纷重复发生,对于旅行社、游客和管理部门都具有重要意义。具体而言,旅行社要履行全面的告知义务,防患于未然;游客要在出团前不断学习旅游目的地相关知识,按照旅行社的告知内容行事,防止自身权益受损事件的发生。 旅行时钱包被偷怎么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