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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3版: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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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淘汰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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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23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买卖“淘汰猪”
4人均获刑
2016-12-23

    本报讯(记者 叶萌 通讯员 陈姣姣)李某经他人介绍,从两养殖户处收购9头“淘汰猪”进行非法销售。12月21日下午,参与买卖“淘汰猪” 的4人均获刑。

    淘汰猪指的是那些养的年限较久、丧失生育能力的病猪。淘汰猪是不允许上市的,其纤维粗糙,口感很差,食用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影响,尤其是对孕妇、老人和小孩。

    4 月18 日,吴某在明知是“淘汰猪”的情况下,经黄某(另案处理)介绍,将自己养猪场内未经检验检疫的一大一小两头“淘汰猪”贩卖给李某。同日,余某在明知是“淘汰猪”的情况下,经梅某介绍,将自己养猪场内未经检验检疫的7头“淘汰猪”贩卖给李某。之后,李某将买过来的这9头“淘汰猪”由梅某运到乐成街道李某的临时养殖场。次日,李某私自屠宰从吴某处买过来的一大一小两头“淘汰猪”后,运到乐成街道环城西路时被公安民警和市农业局工作人员当场查获。李某被抓获后,工作人员在他的简易棚内,查获从余某处买过来的4头母猪和3头小猪。

    经工作人员检验,已被屠宰的一大一小两头猪肉品质为不合格肉品,其中被屠宰的小猪经温州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猪瘟病毒为阳性。查获的4头母猪中的两头,经温州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病原为阳性。

    随后,梅某、吴某和余某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乐清法院认为,4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了犯罪,其中吴某和余某构成了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李某、梅某构成了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乐清法院最终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余某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梅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买卖“淘汰猪”

    4人均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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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日报 城事 00003 买卖“淘汰猪”
4人均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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