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温州洛玛莉涂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中熙 机构代码:33702071-X 住所:乐清市虹桥镇信岙工业区信河路65号 我局于2016年10月14日对你单位涉嫌违反 “三同时”制度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自2015年4月在乐清市虹桥镇信岙工业区信河路65号从事涂料生产加工以来,未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同时未建成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保部门“三同时”验收,擅自投入生产。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具体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及相关材料等证据为凭。 2016年11月5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乐环罚告字〔2016〕268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及期限。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已向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但未提出听证申请,主动放弃权利。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生产;2.罚款玖万元人民币。 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乐清市环境监察大队虹桥中队办理缴款手续,凭此缴款手续缴至指定的代收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乐清市人民政府或温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乐清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乐清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2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