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根据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桥支行等债权人的申请裁定受理乐清市超泰电子有限公司、乐清市索亚电气有限公司、乐清市海明电器有限公司、乐清市德而盛电器有限公司、温州贤泰科技有限公司、乐清市盈润鞋业有限公司、浙江铭洲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乐清市森高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浙江杰科电气有限公司、乐清市欧普顿家俬有限公司、浙江科伟电能仪表有限公司、浙江映美电源有限公司、浙江长江铜业有限公司、温州爱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乐清市莫世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温州天云合金材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十六案。经管理人查明上述企业任何财产可供偿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债务人也未提供企业财务账册,导致无法清算。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宣告上述十六家企业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 2016年12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