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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19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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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19

    高维力(身份证号码:342223197406291512):

    2016年5月15日接乐清市人民政府文件《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乐清市柳市镇柳商网吧“4.1”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乐政函〔2016〕21号),根据批复内容确认:高维力作为乐清市柳市镇柳商网吧外墙广告灯箱安装工程的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检查生产作业现场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根据批复,乐清市安监局于2016年7月25日批准立案调查,并指定邵朝峰(执法证号:03056113090008)、黄玉珍(执法证号:03056112090002)负责对本案进行调查。

    2016年4月1日8时许高维力叫来六名老乡安装广告灯箱,余毛恒在网吧三楼外墙面安装时因危险操作从高处坠落,后经乐清市第三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乐清市人民政府“乐政函〔2016〕21号”批复的《乐清市柳市镇柳商网吧“4.1”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认定高维力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致事故发生。经查明,乐清市柳市镇柳商网吧外墙广告灯箱安装工程负责人高维力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检查生产作业现场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2016年10月12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乐安监管罚告〔2016〕38号)和听证告知书(乐安监管听告〔2016〕38号),公告送达已满60日视为送达。同时,我局依法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依法提出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的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高维力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4.1”高处坠落事故发生。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构成了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类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因高维力无法提供2015年度收入证明,即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或者由于财务、税务部门无法核定等原因致使有关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难以确定的,按照下列办法确定:(一)主要负责人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5倍以上10倍以下计算”的规定,又根据《浙江省统计公报》2015年度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51463元,本局对高维力上一年年收入认定为浙江省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5.5倍。本局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高维力处以84914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现采用公告送达方式,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乐)安监管罚〔2016〕第67号】之日起15日内缴至乐清市非税收入财政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乐清市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账号201000076563722000088,户名:乐清市非税收入财政汇缴结算户;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六十日内向乐清市人民政府或者温州市安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乐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乐清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12月15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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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日报 城事 00005 无标题 2016-12-19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