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李某原在山东滨州惠民县大年陈镇经营一家超市,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因多次销售假冒伪劣卷烟被惠民县局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久之后,李某指使其表弟曲某以曲某的名义申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实则由李某经营卷烟。在日常市场检查中,惠民县局专卖工作人员发现实际经营者仍是李某,遂撤销了曲某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曲某发现经营烟草零售业务利润可观,便以自己从未真正经营过烟草零售业务、自愿保证守法经营为由,再次提出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惠民县局作出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决定。 分析 李某多次销售假冒伪劣卷烟,违反了《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的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因此,惠民县局取消了李某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曲某明知李某是借自己的名义申请其自身无法获取的行政许可权却予以配合,本身也是欺骗行为的参与者,自身是否直接参与经营已非审查的必要条件。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中情形的第四条“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与第五条“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规定,惠民县局对曲某依法作出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决定是正确的。 本案中李某与曲某的行为给广大零售客户与消费者敲响了警钟,来历不明的卷烟不可卖、不可买,更不可用自己的名义为任何人办理许可证。 作者单位:山东滨州惠民县局 朱彩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