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影
阴影 阴影
第00008版:城事
3  4  
怀疑妻子外遇 丈夫长期家暴
樟树遭“剥皮”
生命受威胁
收藏 打印 推荐  更多功能 
乐清网视 | 返回主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上一期  下一期 浙江日报报业集团主办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6年11月25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怀疑妻子外遇 丈夫长期家暴
犯故意杀人罪获刑十年两个月
2016-11-25

    怀疑妻子外遇 丈夫长期家暴

    犯故意杀人罪获刑十年两个月

    ■记者 叶萌 通讯员 纪承伟

    今天是“11·25”国际反家暴日。昨天,乐清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郑某兴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乐清市妇联组织全市三四十名妇女干部现场旁听。法院对该案庭审进行全程网络直播,许多市民通过乐清法院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和中国庭审直播网、浙江法院公开网同步观看庭审视频,上了一堂典型的反家暴课。

    庭审从9时多一直延续到15时多,经过合议庭合议后,作出当庭判决,郑某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2个月。

    实施严重家暴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2月16日8时许,被告人郑某兴在柳市镇象阳社区大谟村家中,因家庭纠纷与其妻子郑某发生争执,两人在一楼拉扯至三楼,继而发生撕扯、殴打。期间,被告人郑某兴用手掐郑某的脖子,并用金属保温杯、金属保温壶、金属烧水壶、金属杯猛击郑某头部、并用数据线勒郑某脖子。因被害人郑某屏住呼吸,郑某兴误以为郑某已经窒息死亡,便服用两瓶“艾司唑仑片”药品自杀。待郑某兴药物毒性发作后,郑某从地上爬起来,到三楼北向西首卧室打开窗户,向附近居民求救,并到三楼北向东首卧室内等待救援。民警接警后将两人分别送往医院抢救。

    经温州康宁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郑某兴案发时无精神病,具有完全责任能力。被害人郑某经乐清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庭审中,郑某兴承认自己当天用金属烧水壶等砸了妻子郑某,原因是他一直怀疑妻子有外遇。当天早上,郑某兴发现妻子拿了包又准备外出,郑某兴阻止妻子外出,后见妻子执意要出去,便要求跟妻子一起去。

    “当我换上上衣,正脱下睡裤准备换上外裤和她一起出去时,我老婆竟撇下我,想偷偷溜走……”郑某兴说,他这才和老婆吵起来,后发展到动手。

    “她死死咬住我左手一个指头不松口,为了让她松口,我才用这些金属器皿砸她的脸……”郑某兴说。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他用数据线勒妻子的脖子,郑某兴对此不予承认,称自己只是用数据线砸她,并没有勒她的脖子。

    想不通罪名

    庭审中,被告人郑某兴不承认自己有杀害妻子郑某的动机。当法庭向其出示严重变形的金属保温杯等东西时,他看着这些东西大呼:“我的天哪,这些东西怎么会是这样子的呢?”他承认自己用这些东西砸过妻子的脸,但称自己下手没有这么重。

    “这些东西不可能被我砸妻子砸变形了,我怀疑这些东西是被我小儿子用脚踩变形的,或者是被我妻子后来处理过了,才变形得这么厉害。”郑某兴说。

    当审判长向郑某兴说明,这些证据是事发后其妻子郑某报警后,民警第一时间到他家通过合法程序提取的。而且他的小儿子是迟于民警赶到案发现场的;而他妻子在民警赶来前,一直躲在三楼北向东首卧室内等待救援,不可能中途再到案发现场踩坏这些作案工具。对于这些实施家暴的有力证据,被告人郑某兴还是坚持说“砸她砸得不可能变形成这样”。

    庭审中,公诉人出示了郑某兴小儿子的证言,证实郑某兴以前经常对妻子实施家暴。

    被告人郑某兴说自己自从2011年发现患脑瘤并做了手术后,一直受到妻子的冷落。因妻子经常早出晚归,又不解释外出的原因,所以他一直怀疑妻子有外遇,因找不到证据,因此他心情一直很失落,特别是脑瘤手术后,他长期服用抗抑郁的药物。

    “我小儿子不学好,只知道拿钱去网吧上网,我平时对他管教严厉了点,他就对我怀恨在心。”郑某兴说,小儿子后来一直住在外婆家,凡事都站在他娘这边,因此小儿子的话不能当证据。

    说到自己的遭遇时,郑某兴几次哽咽,他认为公诉人的公诉词都是胡说八道,称自己在家里一直是弱势者,妻子掌管家庭财政大权,自己长期受妻子欺负,并说自己平时对妻子“太好了”,她才这么任性霸道。

    对公诉人对其提起故意杀人罪起诉,郑某兴感到很不可思议,他认为自己的家暴行为,最多定个故意伤害罪,怎么就成了故意杀人罪呢,并说他要将起诉书发到网上,让网民来评评理。

    当审判长对郑某兴说,当天的庭审已向全国人民同步直播了时,郑某兴回答:“那最好了!”

    庭审中,郑某兴的辩护律师提出被告人的行为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

    被从重处罚

    因本案涉及家庭暴力领域的相关专业知识,法院邀请了研究家暴的专家陈女士出庭提供专业意见。专家的解答为本案审理提供了“家暴”方面的科学依据。

    最终,乐清市人民法院根据专家证人的意见,认定本案被告人郑某兴所实施的是控制型家庭暴力,并非偶发性的家庭纠纷。

    合议庭认为,被告人郑某兴因怀疑妻子有外遇,长期对妻子实施家庭暴力,并多次扬言要杀死妻子,为了不让妻子离开自己,他还曾威胁要杀死妻子的兄弟,其主观上具有杀人的犯罪动机。案发当日,被告人郑某兴不仅对妻子头、面部等要害部位多次击打,并用手掐、用数据线勒妻子脖子,上述连续性的暴力行为,足以反映郑某兴欲杀死妻子的目的。

    被害人郑某反映,案发当日,她呼救被丈夫阻止,后来她因憋气装死,使得丈夫以为她已死,才停止了暴力,这些事实虽郑某兴当庭予以否认,但他关于相关事实的供述与在派出所做的笔录前后不一致,且他在庭审中说的与常理不符,结合郑某兴的家暴史,以及其小儿子的证言,以及被害人郑某的陈述,法院对郑某兴的翻供不予采纳。

    合议庭认为,被告人郑某兴在主观上具有杀死妻子的故意,而且郑某兴在暴力结束后,不对妻子实施任何救助,而是选择服药自杀的行为来看,他是以为妻子已死才选择同归于尽。

    虽然郑某兴在庭审中,一再辩解他自杀是因为考虑到自己的身体情况、家庭矛盾才产生的自杀念头,但合议庭不予采纳。

    合议庭认为,郑某兴虽已着手实施杀人行为,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郑某兴到案后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避重就轻,没有悔改之意;且其长期对被害人实施家庭暴力,并曾威胁要杀害被害人的亲属,直至本次升级至致命程度,人身危险性较大,故对郑某兴酌情从重处罚。

    “本案是一起因严重家庭暴力所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从步入神圣的婚姻殿堂,到走向同归于尽,对夫妻双方来说都是可悲的。”宣判结束后,审判长林向光向被告人作进一步说明和劝导。“被告人郑某兴由于自身成长生活中的一些经历,无法摆脱内心过度的控制欲望,对本应互相扶持、尊重的妻子实施严重的家庭暴力,其行为是法律所禁止,也是社会不能容忍的,应予以惩罚,但是刑罚只可以惩罚犯罪的结果,却不能消除犯罪的原因。”林向光说,希望被告人领悟到家庭暴力的根本原因并不出在受暴者一方,而在于施暴者自身过度的控制欲。

3上一篇  下一篇4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乐清日报 城事 00008 怀疑妻子外遇 丈夫长期家暴 2016-11-25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