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影
阴影 阴影
第00002版: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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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短期阵痛化为久远愉悦
环境有价
损害必赔
旅游大市应注重景区品质提升
取消“以药养医”
还需防范钻空子
枯井大救援
背后的小思考
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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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10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枯井大救援
背后的小思考
2016-11-10

    ■童其君

    11月9日《齐鲁网》报道:11月6日中午,河北省保定市蠡县鲍虚乡中孟尝村一6岁男孩不慎坠入枯井,救援仍在进行中。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展开全力救援超过60个小时,仍未发现男童。9日凌晨1时,蠡县官方透露,现场有140余台作业车辆、500名救援人员参与救援,距离井底仍有6米左右。

    温暖感动之余,也让我对“大救援”背后的枯井管理引发了“小思考”。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因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这起事件,按照法律的走向,废弃井的安全管理责任问题以及事后的追责追偿问题本身应该属于法治规范的范畴。所以,在这场“生死大营救”的悲剧当中:我们应该算一下教训的旧账:这口井如果是私人开挖,个人应该负责,记在个人身上;如果属于集体生产大队或者村委会,相关部门必须负责管理,也应该记上。 (作者为时评人)

    枯井大救援

    背后的小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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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日报 时评 00002 枯井大救援
背后的小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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